科技日新月異,訊息傳遞四通八達,「假訊息」的散佈可能遠從千里而來,讓人難辨真偽,進而形成假新聞,透過散佈而影響國家安定。但若以假新聞可能造成負面影響而要求嚴厲對待,將可能引發寒蟬效應,進而過度箝制新聞、言論自由。因此,我們應當嚴正看待此一問題。
行政院對於假訊息的定義,著重於刻意製造的不實訊息,以造成危害,即「惡、假、害」3大要件作為法律問責前提。就定義而言,範圍並不包含出於過失或錯誤所生的訊息,並且透過事前法律保留以及事後司法審查方式強化其管制正當性,同時課予國家賠償責任,就修法方向落實抑制、懲罰假訊息而言,殊值贊同。
假訊息在許多領域都可能發生,行政院近期通過的「陸海空軍刑法」及「公民投票法」修正案,主要都在落實對於不實訊息傳播、散布所為的處罰與管制。而擬修正的「刑法」第251條,據聞係對於企圖影響「民生必需品」價格,而在網路散布不實資訊者,研擬加重其刑2分之1或可從重量刑;同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則擬增訂透過網路散佈不實資訊者,得加重其刑2分之1或可從重量刑。
當然,管制過程或可能再掀起言論審查與假訊息危害之間平衡的議論,然我國對於言論自由雖給予充分保障,但仍非毫無限制,人民享有「知」的權利,即是藉著正確訊息的傳遞,達到公眾意見交換與監督目的,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若傳遞者傳遞不實訊息,致影響接受者判讀,再透過接受者推波助瀾的轉發、傳達之下,此時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應大幅限縮,否則無異容許「謊言」與「真話」受有同等保障。因此,即便容許說謊,但社會不能也不應該鼓勵說謊。
假訊息的恣意流竄,已經成為全民的頭號公敵,舉凡你我日常生活所使用的通訊軟體,也偶有接獲疑似不實訊息的情形,因此劃定必要且合理的打擊範圍,乃必要之舉。然而假訊息往往在第一時間難以分辨、解構,且狀態延續時間未定,即便事後藉由法院或其他機構認定,標準及立場上也有其困難。因此,培養民眾基礎識別、查證的能力,並且學習批判、獨立思考,進而對不實訊息做出抵制,應當是較為妥適的作法;同時,各網絡平台業者也應建立起過濾機制,同時提供檢舉管道;而新聞從業者,既身負監督政府第四權之姿,當展現善盡查證責任,積極捍衛真實言論;至於政府機關,更應本權責適時提出澄清、揭露各項消息真偽,避免民眾因而遭受危害或損失。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