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聚焦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然而對於聘任後,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而遭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獲緩刑,遭列為終身解聘要件,朝野立委皆對此表達質疑,並使議事一度卡關。
《教師法》修正草案今日再戰立院,教文委員會上午取得共識,教評會於處理性平案件,及涉及兒少及體罰案件時,須納入外部委員,使未兼行政職之教師比例少於2分之1,而在處理教學不力、其他狀況,則維持現行比例,回歸教師專業處理。
兒少及體罰案件 朝野共識採兩軌機制
對於涉及兒少及體罰案件,日前委員會大體討論後,取得共識進入兩軌機制,首先是教評會3分之2人員出席,並經3分之2人員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准,進行解聘;而若教評會機制無法動,則交由主管機關設置的專審會處理,再回到教評會,依照2分之1人員出席、2分之1人員同意門檻,報主管機關核准,進行解聘處置。
下午委員會繼續處理相關條文,對於解聘不適任教師,且終身不得聘任(草案第14條)或1到4年不得聘任(草案第15條)之要件,考量到教評會將根據不同不適任教師情形,有不同組成比例,會中協商後取得共識,涉及兒少及體罰情況,教評會既已有外部委員加入審議,就不用透過專審會處理,因此回歸由僅由教評會處理,並修改解聘門檻為3分之2委員出席、2分之1同意,教學不力教師處理流程、不能勝任教學任務之教師資遣等條文,則留待週三(5月1日)繼續審查。
陳學聖舉例:教師違動保法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也要終身解聘?
其中,在第14條第1項第2款:「聘任後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的終身解聘門檻,卻引發立委激烈討論近2小時,並質疑依此便要剝奪教師終身權力,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第12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則遭質疑是否範圍太大、太過模糊?
藍委林奕華質疑,應由誰來認定是否為故意?她認為應該要很明確才能終身不能解聘,而教師兼行政職而觸法的情況,算不算教師專業?藍委陳學聖則質疑,如果老師家暴,或踢了狗一腳涉及《動保法》呢?如果家裡不合,也許就教不好書,這是不是跟職務相關?教評會會不會認為,他連狗都會欺負,而質疑能不能教好書?
對此教務部解釋,現行規定是不論犯罪原因、類型,只要1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能為人師表,這次把政治犯、思想犯都排除掉,並只納入業務相關,也是對範圍進行限縮 。
法務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務上已很嚴重
法務部參事張春暉則認為,法制上確實有終身剝奪的規定,1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務上是蠻嚴重的,像毒品、竊盜、偽造文書等,是重大犯罪;他並就第12款指出,其實法律上對於剝奪身份資格,很少有概括條款,一定要列舉哪些要終身解聘,12款是概括條款,建議對此要再思考。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李嵩茂對此說明,文字有限,樣態太多,所以必須保留一個概括條款,這也經過大法官702號解釋是合憲,概括條款在立法技術上是有益的,不可能把所有類型都列出來,不列的就不處分,所以基本上概括條款不能刪除;而在一年以上徒刑部分,李嵩茂解釋,《技師法》、《建築師法》都有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受一年以上徒刑規定。
最終委員會經協商後,決議將第2款刪除,併入第12款,並修改文字為:「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或終身不得聘為教師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