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立院修教師法達共識 教評會依不適任教師類型有不同組成

2019-04-2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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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教師法》,對教評會組成,會中取得共識,將依據不同樣態有不同組成比例。圖為綠委蔡培慧主持教文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教師法》,對教評會組成,會中取得共識,將依據不同樣態有不同組成比例。圖為綠委蔡培慧主持教文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教師法》修正草案,在教育部提出建議版草案後,今日再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聚焦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對於草案第9條教評會組成,會中取得共識,將依據不同樣態有不同組成比例,於處理性平及涉及兒少體罰及身心虐待案件時,須納入外部委員,使未兼行政職教師代表少於2分之1;而在教學不力、其他類型,則維持現行教評會比例,未兼行政職教師超過2分之1,以尊重教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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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草案日前引發教師團體激烈反彈,教文委員會15日暫緩逐條審查後,17日舉辦座談會,教育部而後則邀集各家長、教師團體溝通,並於今日提出建議版本草案,再戰立院;為避免爭議,立院、教部並取得共識,關於大學教師限期升等、教師寒暑假規定、兼行政職義務等,皆不處理,回歸原條文,僅聚焦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並分為涉及「性平與性侵」、「兒少虐待及身心霸凌」、「教學不力」、「其他事項」4種不適任類型討論。

性平、體罰案 教師比例不能過半

其中對於教師團體最為關注之教評會組成,現行條文第11條,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日前行政院版草案則加入,於處理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少於總額2分之1,引起教師團體抗議,是侵犯教師專業。

今日教育部提出之建議版草案,第9條第2項文字修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2分之1為止。」第3項:「前項校外學者專家,應由學校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人才庫中選任,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對此藍委柯志恩質疑,「為止」字眼很怪,以教評會15人為例,可否指派到非教師代表有9、11人?擔憂校長可以一直加人上去;綠委張廖萬堅則表示,人才庫由校長聘任,但擔心校長權力太大,又要經過校務會議聘任,這樣的機制會比較有效率嗎?

20190429-國民黨立委柯志恩29日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藍委柯志恩(中)質疑,草案中的「為止」字眼很怪,以教評會15人為例,可否指派到非教師代表有9、11人?擔憂校長可以一直加人上去。(顏麟宇攝)

對於人才庫,綠委吳思瑤則以《政府採購法》中,對於工程會評選委員名單的規定指出, 工程會過去是被動審理各方推薦名單,現在修法欲強化能夠主動邀請人才,建議教育部人才庫一定要強化主動邀請功能;另外她也質疑,若教育部組成的人力庫夠超然、公正,為何還要再經校務會議聘任?她比喻,這就像採購機關要派委員,還要廠商決定哪些委員可以來審。

對此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說明,教評會外部委員是另行增聘,「為止」就是指聘到剛剛好超過,表示是天花板條款概念;人才庫須經校務會議聘任,則是類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委員,有部分是透過校務會議聘任的概念;林騰蛟並解釋,在施行辦法中會訂定,外部委員不是等到要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才臨時聘任,是教評會委員起聘時 ,就跟其他委員一起進行聘任,避免有因人設事的問題。

20190429-教育部長潘文忠29日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教育部長潘文忠出席教文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對於立委質疑,許多案件是未送進教評會、教評會無法處理,與教師代表的比例無關,林騰蛟則說明,草案第29條,將對不適任教師處理訂定授權子法,包括調查小組成立、送教評會程序都會規範,第26條則會規定,若學校、教評會都不處理,就可以由主管機關逕交專審會處理,並對相關人員究責。

對於教評會比例,會中於上午討論後取得共識,於處理性平案件,以及涉及兒少體罰及身心虐待時,須納入外部委員,而在教學不力、其他類型,則維持現行比例,回歸教師專業處理,而由於教評會已按不同狀態有不同組成,應可由各縣市建置人才庫,且不須經校務會議同意;但於教評會比例,與後續包括解聘事由、專審會制度等條文關聯重大,委員會先將第9條保留,留待下午處理。

20190429-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及全台各地教師29日召開會「反對惡修教師法動員令」記者會。(顏麟宇攝)
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及全台各地教師,召開「反對惡修教師法動員令」記者會。(顏麟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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