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加重、加嚴能解食安問題?重法卻罰不到的關鍵在於自由心證

2019-05-0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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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第一線稽查人員支持 柯怡如:行政裁罰越徹底,食安保障越高

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柯怡如。(圖/葉滕騏攝).jpg
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柯怡如。(圖/葉滕騏攝)

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柯怡如則認為,其實行政機關最清楚每一項食品的製造過程,以及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只是要做行政罰會面臨很困難的抉擇。」她指出,行政罰的扣留、封存或罰鍰都涉及到人民財產,只要處理不當後續有可能面對賠償責任,因此地方衛生局在處理時,希望司法機關可以出具意見,但司法機關只處理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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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員往往是一個人,抓到可疑廠商可能就要面對像周星馳電影裡的『關門放狗』,電影演起來很好玩,但實際上稽查人員面對難以想像的壓力。」柯怡如表示,只要給稽查人員一個階梯,在合理懷疑情況下能運用行政罰,而又能夠免於可能國賠的壓力,稽查端才能更強而有力,「行政裁罰越徹底、越敢做,對民眾的食安保障越高。」

食安法無明確指導方針 法網密佈施行卻困難重重

另外,柯怡如也說,《食安法》應該效仿歐美國家明定指導方針(Guidelines),「國內食安的行政管理沒有大方向,但下面的網織的很密,同時在稽查人力不夠的情況下,常常在媒體報導呈現出來就是主管機關失靈,而主管機關面對壓力就是倉促制定細則,才會出現雜亂無章的細則遍佈各地。」食藥署需要把方針確立,一方面對業者是警戒,一方面對民眾是教育,廠商一旦違反行政機關處置起來也心安理得。

柯怡如強調,食安問題上應該先思考架構比較完整的管理規範,而不是拚命加重刑罰,「刑罰應該是最後的界線」,同時在刑事責任重、認定範圍寬的情況下,業者一定會極力抗辯中間的灰色地帶,因為不這麼做面對的就是嚴重的刑責,應該把罰則依嚴重程度層級化,讓法官有選擇性,在可接受的範圍內調整成緩起訴,將業者交由檢察官觀察,甚至要求配合衛生局做一個示範,「這樣教育意義會更良善,但是現在食品衛生法中除了懲罰,看不到教育的意義。」

最後,柯怡如表示,「民眾對食安的期待是什麼?什麼叫吃得安心,是有添加物就不行嗎?」如果上述情況沒有改善,民眾的期待都只是空中樓閣,架構一個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管理網,民眾或許就會慢慢恢復信心,如果修法只是盲目地跟著輿論走,那將會是個大災難,「因為我們沒有告訴民眾,食安問題的原因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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