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漿標示使用非基改黃豆,但實際上摻了部分基改黃豆,這樣就要被關七年,合理嗎?」、「米酒沒有米、橄欖油只要一滴,這不是攙偽,那什麼才叫做攙偽?」台灣近年來幾乎是每一、二個月就有食安新聞,其中多是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改標和標示不實等問題,開罰問題食品是理所應當,然而針對黑心廠商「怎麼罰」,卻呈現出司法判決和民眾感受的落差。
這個落差,來自於近年來許多食安事件中,法院最後是用「標示不實」、「詐欺」等罪刑開罰,而不是用罰則較重的「摻偽造假」開罰。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對於「攙偽或假冒」,不論情節嚴重與否或是否對人體有害,都直接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億元以下罰金。
食安法罰則不符比例原則 法院、檢察官有法不敢用
伯衡法律事務所長、前檢察官翁偉倫指出,「依照目前最高法院見解,像是素食廠商在食品中摻進了葷食、標榜有機食品實際上有部分用化學肥料,或是標示非基改黃豆的豆漿卻有摻基改黃豆,「這些都算是攙偽假冒,不用考慮對人體是否有害,就可以處七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合理嗎?」
在過去食安事件的判例中,法院多以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作為是否為攙偽假冒判決標準,翁偉倫直言,「就是因為攙偽假冒刑罰太重(食安法第49條),司法官判不下去!」而基於良心選擇罪刑相符的罰則。對此,翁偉倫認為,食安問題與健康相關,民眾當然會期待法院判越重越好,「但是這個想法對不對?絕對不對!」攙偽假冒當然可以刑罰化、重罪化,但構成要件要更明確,且罪刑要相當。
翁偉倫強調,食安事件如果已經明確造成人體危害或是大量死傷,譬如大陸的三聚氰氨(毒奶粉)事件為例,如果發生在國內造成嬰兒死亡,那法官一定會重判,「毫無懸念用食安法第49條,甚至判死刑都不足惜。」
面對食安廠商 即時性的行政罰更能立竿見影
翁偉倫表示,對於那些黑心廠商其實行政機關就能裁罰,而且比司法程序來的更立即、更有效。他指出,「很多民眾不知道,行政機關的權利大到可以黑心廠商關閉工廠,對商人來說是坐牢三個月、一年嚴重,還是工廠被關掉嚴重?就我來看是工廠被關閉比較嚴重。」
「行政罰可以針對問題廠商連續處罰、斷水斷電、勒令停業,甚至是撤銷執照,再不改善就再加重刑事責任。」翁偉倫強調,行政裁罰是立即性的行政手段,行政機關有調查權,廠商不配合調查就可以直接強制斷水斷電,即便廠商不服要打行政訴願或行政救濟,也不影響行政罰的執行,反觀司法訴訟過程漫長,等到判決確定需要三、五年,「真正要保護民眾健康,行政罰是更為有效的方式。」
翁偉倫表示,司法訴訟其實是逼不得已最後的手段,目前食安問題會陷入目前的窘境,主要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的「無能」和「怠惰」;怠惰不一定是指公務人員懶散,而是一方面政府預算和稽查人力不足;另一方面,基層公務員即便盡責稽查、開罰,可能馬上就有民意代表向長官「關切」,「所以寧願把問題丟給司法機關。」
食安問題層出不窮,您認為食安修法應不應加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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