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逸散性法規對於「堆置逸散性粒狀汙染物質」的設置或抑制設施,規範有五種選項,市府環保局於議會本會期提案修正《高雄市環境自治條例》第16條,採唯一最嚴格的「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設置標準。3日下午議會審查該修正案,上午先召開公聽會聽取正反雙方意見,贊成的環保團體與以中鋼產業工會為主的產業界反對意見,在會中箭拔弩張、針鋒相對。市府提修正案,是否為了向環團作交代,不得而知,但下午藍綠議員都不買帳且首次口徑一致,要求環保局主動撤回修正案;副市長陳金德及環保局長蔡孟裕並針對修法未向環團、產業界充分說明,所產生的窒礙難行及引起爭議,向議會表達歉意。
環保署逸散性法規規定,堆置逸散性粒狀汙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設施之一: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80%以上。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之80%以上。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
市府環保局對於修正《高雄市環境自治條例》第16條的背景說明表示,高雄市小港測站細懸浮微粒(PM2.5)監測年平均濃度29.3個單位,仍須減少14.3個單位,始能符合空氣品質標準15個單位,因此該局擬對一定規模之逸散性物質堆置場要求須以封閉性建築物堆置物料,以減低外在氣候條件之影響,並降低汙染逸散量。並於《自治條例》第27條規定罰則。
市府修法嚴格 中鋼、台電影響大
市府修法採嚴格規定,對於大量儲煤備用的產業影響巨大,中鋼、台電、台塑仁武廠等首當其衝,他們表示已依法大幅改善堆置逸散,而且也將持續改善,但市府修法不能凌駕中央法令、甚至憲法規定。環保團體則對市府修法大表歡迎。
3日上午10時議會召開公聽會前,包括小港大林浦在內的環保團體,就與以中鋼產業工會為主的產業界,在議會議事廳大門外針鋒相對,警方和議會警衛將兩方人馬隔離,兩方近在咫尺互相叫陣,手持標語、大呼口號各抒己見。
公聽會在議會簡報室舉行,數百人將會場擠得水洩不通。人數上,以中鋼產業工會為主的產業界遠多於環團,所以氣勢上也遠勝環團。公聽會由議員蕭永達、曾麗燕、林瑩蓉主持、議長康裕成、副議長蔡昌達、議員劉德林、陳明澤、王耀裕、陳玫娟、陳麗娜、郭建盟、吳益政等也到常關切。
公聽會場上,正反雙方壁壘分明、各抒己見,發言過程中鼓譟不斷。產業界由中鋼工會理事長、董事魏肇津率先發言,他鉅細靡遺地指出,經查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除新建鋼廠外,均未有設置封閉式室內堆置場。中鋼公司為減少原料堆之粒狀物逸散,早已設置原料場自動灑水系統、噴灑固化劑等各式防制措施,並委請日本專業公司於102年協助完成多功能20米高防塵牆,總投資金額超過6.5億元,現整體對抑制原料堆粉塵逸散之複合效率達96%,已不亞於原料堆室內化,政府應予支持及鼓勵,並避免不當立法,反而扼殺企業推動永續環保的能力,政府應參考先進同業的作法,以免影響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