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觀點:考試院組織法之修正不應被污名化

2019-05-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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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灣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的中華民國考試院大門。(取自Solomon203@wikipedia/CC BY-SA 3.0)

位於台灣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的中華民國考試院大門。(取自Solomon203@wikipedia/CC BY-SA 3.0)

立法院於4月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持反對論者無非是以違背憲法體制、掏空考試院職權、破壞考試院之獨立性云云作為其主張。然而,經檢視憲法規定與本次修法內容,即可知道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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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於現行考試院組織法之適用下,考試院組織之運作確實存有諸多亂象,於內外均產生權責上之衝突,而考試委員之權責不明,亦已破壞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本有重行檢討之必要。

一、本次修法並未廢除考試院,亦未架空考試院職權

論者批評,本次修法是立法院透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實質架空考試院職權,並達到實質廢除考試院的目標。然而,關於考試院之職權,是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就此職權內容,於本次提案修法草案中絲毫未變動與減少,何來架空?

 

二、考試委員藉由考試院院會參與政策形成,破壞責任政治

(一)考試委員影響部會決策,已破壞責任政治之要求

依當前考試院組織法制度運作下,實際政策之形成是來自於考選部、銓敘部等層級式行政機關,但又同時使考試委員、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院之部會首長共同組成合議制之院會,就考試院所轄部會之政策共同討論,而現行考試委員之人數甚至遠多於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總和,使考試委員於考試院院會中得發揮極大影響力,可輕易推翻考試院相關部會所作成政策決定,甚至於程序中直接不予審理。

20180907-考試院第12屆就職四周年記者會,考試院長伍錦霖。(甘岱民攝)
現任考試院長伍錦霖。(資料照,甘岱民攝)

舉例來說,前考選部長董保城於卸任後接受媒體之專訪表示:「考試院合議制基本上是多數決,但考試院文化不願用多數決當壞人,所以如果試委之間意見相反,可能其中一方就會禮讓而作罷。例如,我曾推動司法官可部分由律師累計三年經驗轉任,就被委員反對;只要有一人反對,其他委員就不敢講話,大家都不想互相得罪。」考試委員於現行法下,就是如此影響部會決策,但其卻「有權無責」,不需至立法院備詢、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負任何政治責任,且無任何被監督及制衡之可能,如此架構除了疊床架屋之外,更紊亂責任政治體系,這才是真正的毀憲。

(二)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應有政策形成權

依憲法,考試院不用對立法院負責,從而亦無須赴立法院備詢(參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又憲法第88條設有「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規定。可知考試委員於憲法設計下,不屬於民主系統,而應服膺法治國下之依法行政原則,本身不應有「政策形成權」,而僅能依法行政,否則將使其獨立行使職權、形成政策卻不受代表國民之國會監督,將嚴重違反責任政治以及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法理。因此,修法草案中將考試委員之職權定為諮詢性,使其獨立時使職權,為文官制度提供建言,方屬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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