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美國眾議院繼二○一八年通過《台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後,在今年五月又通過了《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等於將美國已故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對台六項保證以及一六年共和黨黨綱「變成文化」,這對中國來說,《八一七公報》迄今猶如廢紙一張。
尷尬的台灣關係法與八一七公報
以往美國官員在處理對中國與台灣的關係時,都會提到一法(《台灣關係法》)三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未來加上前述《台灣旅行法》及《台灣保證法》,美國政府將提到三法三公報。
由於《台灣保證法》最大亮點,便是將對台軍售武器從過往的不定期改為常態化,也就是說,台美之間的軍事關係將更加深化。這當中包括台灣在面對中國崛起,也就是二○四九年中國第二個一百年,企圖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夢而亟欲統一台灣,但又不願放棄武力犯台之際,台灣未來三十年的國防該如何規畫;而軍品採購涉及之後台美之間可能的聯合作戰協調,也涉及到軍事技術的轉移。
但令外界更好奇的是,為何《台灣關係法》已提及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卻又要通過《台灣保證法》呢?
與美國各界交手過的台灣民眾都知道,美國是個講求遵守合約的國家,任何涉及到權利義務的事項,都要白紙黑字規範清楚,訂定契約便要遵守。過去赴美申請美國簽證,繁雜的手續以及填寫表格,都是美國依法行政的具體表徵;民間人士訂定商務契約,匯款、交貨時間都必須按照契約內容來走,馬虎不得。因此,要與美國各界打交道,守法特別重要。
中國教訓台灣如同挑戰美國國會
一九八二年中美《八一七公報》第六條規定:「……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於是將近四十年的時間,美國官員在解釋《台灣關係法》與《八一七公報》何者優先適用時尷尬不已。況且倘美國總統採行對中國交往策略或在立場上較為親中,對台灣的軍售通常是「遙遙無期」。
從法律角度來解釋,台灣認為《八一七公報》為行政協定,未經國會審查通過,因此法律位階低於屬於聯邦法的《台灣關係法》,後者應該優先適用;但中國認為按照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定義,無論特定名稱為何,《八一七公報》就是條約的一種,因此適用「後法優於前法」,而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較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為後,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