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僅有自來水公司、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等四大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依法須約定必要條款後,方可宣告罷工。
民航業無罷工預告、必要服務條款適用
我國現行法目前未採行罷工預告制度,已如前述,且民用航空運輸業亦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條第3項規範之行業類別,是以民用航空運輸業工會一旦通過罷工投票,依現行規範即可隨時發動罷工,就罷工實施之人數、時間、地點等重要資訊,均無須事先預告,是於2016年5月間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發生後,旋即引發罷工預告期是否應予法制化之熱議,監察院於該事件後,針對華航罷工糾正交通部及民航局,並函請勞動部考量建構罷工預告制之可行性,交通部並發文建議勞動部修法,增訂罷工預告期之規範,勞動部進而於2017年、2018年間就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先後召開兩次會議,邀請勞動法學者、各航空事業及工會代表等提供修法意見,惟雙方歧見過大,各界見解分歧,迄今仍未獲社會共識,勞動部後續亦無具體修法討論,至本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發生後,爭議仍舊未解。
建構民航業罷工預告制度之爭議
1. 贊同建構罷工預告制度之見解: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罷工,影響廣大消費者之權益,牽涉之層面甚廣,不止航空運輸本身,後端旅行業、觀光業均在影響範圍,可謂牽一髮動全身。
自交通運輸管理觀點而言,縱令事業主管機關事前知悉醞釀罷工之相關訊息,然由於我國現行法令並未規範罷工權行使之時間點,工會於罷工投票通過後可隨時發動罷工,亦未強制規定工會應事先預告罷工方式、地點、時間、人數等重要資訊,突發之罷工事件往往造成旅客、雇主及相關單位因應不及,嚴重影響公眾秩序及旅客權益,考量民用航空運輸所提供之服務屬性高度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為兼顧勞工罷工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亟需建立完善之罷工預告制度。
復從旅客權益保障之角度出發,如無法事先確定罷工期,將連帶使得旅客及相關交通輸運之安排同樣陷於不確定之狀態,縱有其他航空業者存在,一旦參與罷工之人數較多或範圍較廣時,抑或面臨旅遊旺季,亦極可能無法有效替代或補足應有之運能,故認為勞動部門應建構罷工預告制度,使旅客得事先知悉並及時因應。
再從消費者保障之立場而言,有論者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之相關規範及實施情況,認為如醫療、水電供給、交通運輸等行業,一旦停工,即有危害公眾重大權益之高度風險,該等行業之罷工權即應予以適度限制或禁止,於特殊情況下,亦應提供最低限度之服務。申言之,罷工權固係勞動三權而應予以保障,惟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實同等重要,尤其係與公眾生命、財產利益相關之民用航空運輸事業,更應建立罷工預告制度,以兼顧弱勢且無辜之消費者(第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