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婉君觀點:「Airbnb 條款」真能遏止非法旅宿?

2019-05-2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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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負擔審查義務,不如就下架所有台灣旅宿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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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法草案第55條之1第2項針對刊登非法營業住宿廣告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可處以高額罰鍰。儘管新聞媒體宣稱此條是Airbnb條款,實際上觀光局並無具體定義及說明「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內涵,則如果依據一般的理解,除市場上所熟知的網路訂房平台Airbnb或AsiaYo外,包括Booking.com、Agoda等多家OTA(Online Travel Agent)業者是否也會符合修法草案所規範的類型?縱使主管機關修法的目的是要透過由網路平台業者負起檢驗把關的義務,但在此法條構成要件不夠明確的情況下,那在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通訊軟體(如:Line),甚或是購買關鍵字廣告之網站(Google Ads)刊登非法旅宿廣告時,是否也需經事前審查檢驗?

在如此曖昧不清的情況下,縱使修法通過,主管機關是否會就各網際網路業者或者僅針對特定訂房平台開罰,已經產生疑問,而網際網路業者間又應如何逐筆審查涉及旅宿的刊登資訊,且此種事先審查的機制亦難符合國際旅遊訂房市場的操作模式,如業者真的為了避免此種違法風險但又難以事先逐筆審核,可以想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先下架所有位於台灣的旅宿資訊,或是社群媒體、搜尋引擎先屏蔽所有涉及台灣旅宿的資訊,而此種結果難道是觀光局想要達成的行銷效果嗎?

Airbnb在世界各地受到歡迎,但也帶來了許多的問題。(圖/BBC中文網)
Airbnb在世界各地受到歡迎,但也帶來了許多的問題。( 資料照,圖/BBC中文網)

建議應至少給予網路平台通知改善的機會

此外,國際間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即ISP業者)之侵權問題多有討論,參酌著作權法針對ISP業者而從國外引進之避風港條款機制,原則在發現有非法訊息刊登時,應通知網際網路業者立即取下該涉嫌非法資訊之內容(即notice & take down),待調查完畢後再重新上架。

此機制使網際網路業者不用擔心隨時捲入其他使用者的違法行為,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追訴,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建議主管機關參酌相關ISP業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在發展觀光條例修法草案中增訂改善機會,否則,修法草案等同課予網路平台上架或刊登資訊前的審查義務,而網際網路業者並非實際經營旅宿的機構,其提供的網路搜尋平台亦可能僅是提供一個供給者與需求者的媒合管道,就像是拍賣平台提供買家與賣家上架商品資訊及完成交易的平台,但是否要課予拍賣平台審核每個賣家的刊登商品是否違法、是否仿冒,且不給予平台任何通知改善的機會?

依據修法草案的立法說明,似把網路平台與非法旅宿認定為共同違法行為的行為主體(共犯?),但如果要網路平台為他人的違法行為共同負責,則該網路平台在主觀上應對於非法旅宿業者刊登廣告的行為要有「知悉」,或至少有「概括認知」,此時,對網路平台給予處罰,方屬合理。然若網路平台僅提供媒合管道,且難以事前審查合法旅宿或非法旅宿,又不給予通知改善的機會,而直接處以罰鍰的手法,亦難使網路業者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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