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教保條例問題多 人員相關保障看攏無

2016-06-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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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學校從幼稚園已開始訓練小孩子在災難中求生。(圖/Mayi)

日本學校從幼稚園已開始訓練小孩子在災難中求生。(圖/Mayi)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為建立統整性之教保服務人員法制,解決當前教保服務人員面臨之問題現況,並符合幼教現場之實際需要,且為使幼教與托兒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遵循,使其於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時,能無後顧之憂,全心為國家幼苗提供優質服務,提升未來國家整體國力、人民素質,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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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薪」希望─給我非營利幼兒園記者會。(顏麟宇攝)
未來「薪」希望─給我非營利幼兒園記者會。(顏麟宇攝)

但今日已是105年6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期限已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仍原封不動,仍未完成立法,造成自101年7月開始,由全國統一考試的契約進用教保員老師,招考至今已過4年,但卻無明確之法律依據可遵循,不同縣市有不同的作法與規定,例如:是否為正式編制內人員、是否有文康費、五一勞動節是否放假、請假補休是否扣導師費,每個縣市作法皆不相同。

除此之外,教保員還有考績設限問題及無申訴管道,且當遭遇不當對待時,往往申訴無門。其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還另有規定為甲等80分以上,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75;但受考核人數為一人者,不在此限。這不是一項矛盾的制度與規定嗎?契約進用人員還包括廚工、護理人員、職員,但教保員和廚工及護理人員、職員的工作項目皆無相關,一同參與評分年終考核不是很奇怪?且全園契約進用人員若是皆表現很好,無任何不適任與不適用,卻因為此項制度與規定硬是必須有人當年度需犧牲自我讓考核為乙等,導致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不是很不公平與不平等?

20151006生育專題配圖,立德幼兒園(陳明仁攝)
生育專題配圖,立德幼兒園(陳明仁攝20151006)

至今仍未完成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影響最大的莫過於教保員無法調動,許多教保員得忍受長途通勤的痛苦往返居住地及學校,甚至有每日通勤超過100公里的教保員。然而教保員想換工作換幼兒園卻只有辭職再重考一途,但離家近的學校又不一定會開缺,且若辭職再重考,所有年資將歸零,不得累計。然依照教保員適用的《勞動基準法》規定,教保員均經縣市統一招考分發,非由幼兒園雇用,受雇者在同一企業主之不同單位間調動,並非視為重新受雇,而這樣不是和辭職再重考、所有年資將歸零,不得累計,相互牴觸嗎?

公幼教保員皆由縣市統一招考再分發到各校,而非受雇幼兒園,但轉換學校卻要再重考,這是很大的權益損害。因此,所有想回家鄉任職的教保員都在等待,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通過後,可以實施工作調動,現階段只能暫時忍受交通不便及與自己家人孩子分離的困難與不便,甚至有些教保員因此而不敢結婚生育,因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遲遲無法通過,造成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任職多年無法調動,也無健全申訴管道,這對於職場上公立教保員工作權益已造成極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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