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豆漿加石膏製成豆花、豆腐逆轉有罪?

2016-06-2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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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稽查永昌石膏化工公司。(新北市衛生局官網)

新北市稽查永昌石膏化工公司。(新北市衛生局官網)

永昌石膏化工(應城)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周先生,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之許可,擅自將未經許可的無水硫酸鈣,假冒可合法使用之食品添加物二水硫酸鈣,販售給下游廠商添加於豆漿中,以製造豆花、豆腐供大眾食用。2015年11月一審判決無非;2016年5月二審逆轉,被判有罪。一、二審法官心證落差之大大,頗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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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食品添加物爭議:

1.二水硫酸鈣、無水硫酸鈣的作用為何?

硫酸鈣為食品添加物第七類的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一般常用於豆漿中使豆漿凝固成豆花、或製作豆腐時添加使用而無水硫酸鈣與二水硫酸鈣的作用方式,其實大同小異。

2.無水硫酸鈣一定是工業級的嗎?

首先釐清觀念,所有的添加物若分成食品級、工業級僅在於純度差異或是其他檢驗標準寬鬆的問題,所以無水硫酸鈣只要檢驗時符合純度多少以上,且其他檢驗標準值達到標準以內,則亦有可能是食用級的。

第二,法律上爭議:

1.      空白刑法的問題?

本件衛福部先前僅許可二水硫酸鈣為食品添加物,之後修改將無水硫酸鈣納入,然被告在尚未納入無水硫酸鈣為食品添加物前販售,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因此被告可主張衛福部已於之後許可,但實務認為此種變更,因僅屬補充空白刑法之事實,並非對於處罰「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此項精神做改變,因此屬於事實上變更。

2.      行為犯的問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在故意為製造、加工…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或(食品包裝容器洗劑有毒者),皆處以刑法,並不問是否致危害人體健康,似乎過度的使刑罰前置。

結論:

食品安全衛生法修正並適用至今,嚴重的如使用銅葉綠素混充高級橄欖油得利與本件因衛福部未適時調整硫酸鈣標準,同為有罪判決,似有不公平之處,仍待觀察。

*作者為云文律師聯合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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