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0)日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國防部副部長沈一鳴表示,為了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國防部修改軍士官任職及考績條例,除了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門檻,從任職滿一年降為「任職半年」之外,為避免影響軍士官考績,過去任職未滿12個月,不得接受考評的考績制度,也將彈性修正,未來,「育嬰留停假」結束申請復職後,該年度服役期間若未滿6個月,依據新規定,仍將可接受考評,並且領取該年度考績獎金,國防部方面預估,未來每年將有800-1000名軍士官可因此受惠。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考績條例》之修正,主要係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配合政府鼓勵國人生育政策,放寬目前軍士官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
《任職條例》原本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任職「一年」之期間,未來修法後,將降為「6個月」,另外,針對募兵制同仁,在進入軍中服役前,已經有領養小孩,《任職條例》也增訂「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沈一鳴表示,職業軍人入伍半年後,若家中有未滿3歲之幼兒,未來依法可申請「育嬰留停」。
另外,為了讓申請「育嬰留停」之軍士官,復職後不至於遭受不公平待遇,國防部本次也提出《考績條例》修正案,過去,軍士官「育嬰留停」結束申請復職,當年度若服役時間若未滿6個月,當年度即喪失考評與考績之權益,《考績條例》修正案增訂「考績受考人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之規定,讓復職未滿6個月之軍士官,仍享有考評之權益,軍士官未來配偶因公出國者,也可以申請育嬰留停,不過,上述規定必須由行政院另行公告施行日期。
沈一鳴表示,過去國軍申請「育嬰留停」復職,當年度服役期間未達連續六個月,無法獲得考績,「這對於官兵是不公平的」,本次修法之目的,就是保障國軍育嬰留停後,仍可享有考績,未來軍士官「育嬰留停」復職,只要服役期間表現正常,軍方絕對會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