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豪人專欄:從「一國兩制」到「內地延長」

2019-06-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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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執意修訂《逃犯條例》,已經引起了香港與國際輿論強烈的批判。(AP)

香港政府執意修訂《逃犯條例》,已經引起了香港與國際輿論強烈的批判。(AP)

《逃犯條例》修法乃是「改惡」──從「一國兩制」改惡成「內地延長」,無非新納粹的啼聲初試。送中即是亡港。香港居民如不奮力抵抗,那麼條例修正之日,便是香港滅亡之時。

香港政府(如果還有這個東西的話)執意修訂《逃犯條例》,已經引起了香港與國際輿論強烈的批判。略有現代法治知識者,都很清楚這個修法乃是「改惡」──試圖推翻九七之前深謀遠慮、保障香港人權不受中國法律拉低水準的立法。法律如同一切制度,改惡容易改善難。改善需要知識與公民道德的全面提升,改惡只需要無恥與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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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國家皆仿效法律帝國羅馬

許密特(Carl Schmitt)曾在《政治浪漫主義》(Political Romanticism)中主張:近代國家的法律與制度都模仿自宗教(羅馬教廷)。他的看法很顯然是錯誤的。羅馬教廷的希伯來/希臘根源,無論在法律或政治制度上都很幼稚。日耳曼蠻族固然承襲教廷文明,但教廷的一切典章制度幾乎全抄襲自世俗的羅馬帝國。而羅馬帝國與其他文明大帝國最大的差別是羅馬乃「法律帝國」──保護自由公民的權利,是國家第一要務。

所以十八世紀之後的近代國家,都是法律帝國羅馬的模仿者。無論君主立憲或人民共和都是權力分立的法治國家。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殖民/為惡,也無不依法。這些國家,對外以帝國主義宗主國之姿君臨殖民地,且其法律制度與殖民地必然不同:在宗主國施行的法律,其保障人民權利的效果必然遠勝於殖民地所施行的法律。而且宗主國總是不肯輕易將這些進步的法律與殖民地分享。這就是近代世界史上最典型的「一國兩制」:惡霸本國的法律,永遠比惡霸殖民地的法律進步。

羅馬聖階梯朝聖地(曾廣儀攝)
只要透過將殖民地的法律提升到與宗主國的法律水準相近,殖民地人民的權利保護便得到改善。圖為羅馬聖階梯朝聖地(資料照,曾廣儀攝)

一國兩制所帶來的不公平,給予被殖民者幾個選項:忍耐奴役、要求平等(一國一制)、要求高度自治(準兩國兩制),以及獨立(兩國兩制)。如何選擇,當然看政治實力。但事先決定選項,也是日後發展政治實力的路線基礎。因此一般而言,這四個選項並不互斥,而可以策略性靈活運用。

普世法治國原理防帝國主義再起

總之,只要透過將殖民地的法律提升到與宗主國的法律水準相近,殖民地人民的權利保護便得到改善。所以近代帝國主義者總是洋洋自得吹噓,他們雖然帶來痛苦,卻也帶來福音。二十世紀五○年代殖民地紛紛獨立,但法律體系幾乎均承襲宗主國法,就是因為羅馬帝國的法律隱含著「愈分享愈普世/愈藏私愈萎縮」的原理。

德希達﹙Jacques Derrida﹚曾試圖解構這種「法等於權利」的羅馬法原理。最初只限於「歐洲基督教白人資產階級受教育成年男子」享有法,而且一點也不肯分享給「非歐洲/非基督徒/非白人/非資產階級/文盲/未成年/婦人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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