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日前將台灣列入遠洋漁業黃牌名單、列為未能有效打擊非法漁業的國家。立法院5日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明訂19項漁船重大違規行為,若違法將依漁船噸位採級距式罰鍰,最重罰鍰可達3000萬元,自公布後6個月起施行。
歐盟日前將台灣列入黃牌名單,亦即列入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並分3階段審查改善情況,最後期限為明年3月底,若沒通過將被列入黑名單,遭貿易制裁。
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對於無漁業證照或無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無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或國際識別編號的相關漁船標識、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使用禁用漁具、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等19項重大違規行為,最重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
重大違規 採級距式罰鍰
關於重大違規之罰則,除了扣照與廢照外,本次立法也明確訂定罰鍰,將採級距式罰鍰,依據不同噸位漁船給予不同額度罰鍰;未滿50噸漁船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50以上未滿100噸漁船,將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100噸以上、未滿500噸漁船,將處4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500噸以上漁船,將處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若罰鍰低於漁獲價值,按其價值處最高5倍罰鍰。
另外,關於遮蔽漁船標誌、捕撈及持有禁捕魚種等違法行為,經協商後,三讀條文刪除審查會所增列的「故意」一詞,規範更為嚴格,未來也不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不成立遠洋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