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蔡中岳反核廢公投案補正,為何仍然違反公投法?

2019-06-1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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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是「誰」不得,在原提案並不清楚。而補充主文雖增加我國,也並未更加清楚。誰,有可能是政府、台電、台電的發電公司、台電的控股公司、其他民間業者、甚至是民間。我國是否可以涵蓋上面所有主體,或者只有部分,並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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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核電「廠」之混淆

目前在我國法規中,僅有使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用語,幾乎並無使用核電廠之用語。

中央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名稱

這樣的用語,不是只有形式意義而已,而是會產生下列未來該公投案若通過後,在增訂條文時之模糊空間。

公投案若通過可能產生的法律用詞疑義。
公投案若通過可能產生的法律用詞疑義。

改為立法原則創制案後,恐不符合一案一事原則

本人在中選會聽證會發言指出,本案,若定位為法律:則這涉及多條的修訂;若定位為政策,相對比較可以認為是一事。亦即,一旦定位成是立法創制案,恐會涉及多事,而不符合一案一事原則。

參考中選會近期對於核電延役公投採取相當嚴格檢視一案一事原則之立場,恐怕本案,若轉為「立法原則」創制案後,雖解決了政策/立法定位之問題,但卻反而陷入違反一案一事原則的泥沼。

針對蔡中岳公投案之建議

最後,本文並非否定蔡中岳公投案之價值,本人身為聽證會專家非常盡心盡力於讓本案可以避免與目前法規用語不相容之處而能順利成立,若考量原子能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公投法之相關規定,本人對此建議下列提案,供提案人使用:

定位:重大政策之創制、立法原則之創制

提案一、「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應停止運轉。」

提案二、「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施應停止運轉。」

本文同步寄予中選會,請中選會委員秉公審查,以昭公信。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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