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蔡中岳反核廢公投案補正,為何仍然違反公投法?

2019-06-1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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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反核廢公投領銜人蔡中岳(左)及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中選會前,舉辦「反核廢」公投案送件記者會。(顏麟宇攝)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反核廢公投領銜人蔡中岳(左)及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中選會前,舉辦「反核廢」公投案送件記者會。(顏麟宇攝)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保聯盟等多個民團組成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4月2日前往中央選舉委員會,遞交「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經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1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反核廢」等7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反核廢」公投案等案要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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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為了避免「反核廢」公投案被卡關,願意配合中選會更改主文來做補正,而補正的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應在相關法律中增訂條文,實現以下原則: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我國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

本人為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1日之聽證會專家,針對該公投主文提出諸多建議,惟蔡中岳先生似乎並未在此次修正參採,希望以此文提醒中選會。

補正主文並未因應聽證會專家意見做修正

補正主文到底改了什麼,在下表,就可以發現蔡中岳先生形式上,僅增加下列文字,其實並未針對既有問題重重的文字作修正;並將原本之政策創制,改為立法原則之創制。

這些新增用語(特別是:我國)恐怕僅為裝飾性贅字而已。此一瑕疵甚為明顯,提案者之劉繼蔚、涂予尹律師何以未提供相關建議?令人甚為疑惑。還是提案人根本無意繼續推動本案,任務已經達成,故以此作法結束此案?

(劃底線者,為此次補正主文新增者)
(劃底線者,為此次補正主文新增者)

關鍵問題:對不同核電運用行為之差別待遇

本人及與會相關部會代表,均對本提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之發生,並非因新建、續建、擴建、延役而已。繼續讓既有核電廠運轉至2025年,甚至是核電廠除役,均會持續或一次產生(大量)高放。

若照提案者一再於會議或相關場合強調,沒有廁所,不應該食用,或者沒有垃圾處理場,就不應該產生垃圾之說法,為何允許在沒有高放處置場之狀態下,讓核電繼續營運甚至除役?

故為求法秩序價值之一致性,應在主文新增:「運轉、除役」之文字。

甚至,為何本案不處理低放之問題而僅處理高放。在理由書當中對於低放廢棄物也多所著墨。故建議主文應新增:「高低」。

提案用語之精確度不足

本人於聽證會當中,提出下列提案用語精確度之問題,甚至引用眾多法律,但很遺憾地提案人(或其律師)置之不理。

首先,在法律內僅有法律只使用「放射性廢棄物」、「高放射性廢棄物」,並未使用提案所使用之「高放射性核廢料」之用語。相關規定如:

現行法律用語
現行法律用語

其次,法律用語只有「興建完成或運轉」之用語(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八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並未使用提案人所使用之「啟用前」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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