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國產化費率恐構成違法圖利

2019-11-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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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制訂,從來最關鍵的目的,就是以扶植再生能源「系統商」、「開發商」為核心、直接目的,讓民眾以CP值最高的方式,取得再生能源發電。否則,就不會有一堆針對外國產製設施、設備獎勵的關稅優惠了。(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制訂,從來最關鍵的目的,就是以扶植再生能源「系統商」、「開發商」為核心、直接目的,讓民眾以CP值最高的方式,取得再生能源發電。否則,就不會有一堆針對外國產製設施、設備獎勵的關稅優惠了。(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期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審定會正研擬明年度費率,開發商也針對明年的費率,特別是非常有可能適用在2026-2030年區塊開發的費率,提供相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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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納入國產化費率,成為主要的攻防焦點。筆者持續基於依法行政的角度來呼籲必須正視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否有允許經濟部及躉購費率審定會將國產化納入考量,從而制訂一較高之國產化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從未授權可納入國產化費率參數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只涉及補貼,更涉及大量電價補貼後,轉嫁全體電力用戶之財產權剝奪,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亦即,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之授權,方可納入躉購費率制訂考量並「提高」躉購費率。因此,一旦沒有納入的費率考量因子,原則上是不能納入考量,否則會侵害全民之財產權。這也是新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一再錙銖必較強調必須檢討「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平均裝置成本」之原因,目前政府恐怕誤以為這是為了開發商的利益而存在,實際上真正原因是對全民財產權剝奪的考量。

201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德國躉購費率不是推動國產化的工具

長久以來,輿論的討論重點,多聚焦在開發商的獲利上,相對較少討論到本土供應鏈的獲利。這也涉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當關鍵的法治面的問題:

●「到底2009年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引進的國產化,有扶植本地供應鏈的目的?」

●「躉售費率本身,可以針對『有』/『無』國產化成分,而制訂差別對待費率?」

●「躉購費率是用來扶植國內產業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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