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仙法觀點:私立學校法修正案弄巧成拙

2016-07-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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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法修法場外監督行動。(盧逸峰攝)

私校法修法場外監督行動。(盧逸峰攝)

立委諸公意圖透過修改私立學校法解決當前部分私校亂象,立意甚佳。然而,除亂之道,在於對症下藥。亂象源自於何?到底是法令不全?還是執行不力?抑或是司法不彰?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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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證據顯示是法令不全,則應修法以對;若是執行不力,則應檢討法人主管機關的監督流程;若是司法不彰,則應厲行法治,摘奸發伏,以除亂象。

證諸當前案例,並非法令不全所致!因此,立委諸公意圖修法以解決亂象,恐怕是下錯了藥單、走錯了方向。

此外,立委諸公的修正條文似乎也犯了邏輯上的矛盾與立法上的缺失!

民進黨黨團版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強調,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獲得獎勵或補助之金額高於一定數額者,應增聘公益董事,以增進私立學校的公共性。

然而,獲得獎勵或補助者,都是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辦學具有特色的私立學校。這些私立學校的公共性與自主性平衡得很好,並不需要教育部派任的公益董事協助辦學!

內部控制制度有缺失的私立學校,是拿不到獎勵或補助的,當然也不符合立委諸公要其增聘公益董事,健全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法意。

此一修正條文明顯犯了「宜補用泄」的毛病,並未切中時弊,反倒畫蛇添足,浪費社會資源,破壞優良辦學之學校的自主性。此為邏輯上的矛盾。

該版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主張,私立學校行政人員違失法規,致令學校運作與學生權益受影響者,應增聘公益董事,其職權與學校法人董事同。其法意在於增聘公益董事,以協助行為失序的私立學校走上正軌。

殊不知,私立學校法第八十條明白規定,私立學校行政人員違失法規,致令學校法人受財產損害者,由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負連帶責任補足之。

擔任公益董事要肩負上開連帶責任,致令適任適格者均退避三舍;而躍躍欲試者,卻心有所圖。此為典型的,「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立法上的缺失。

全國教師產業工會「私校亂象層出不窮,要求儘速完成私校法修法」記者會。
全國教師產業工會「私校亂象層出不窮,要求儘速完成私校法修法」記者會。

張廖萬堅等十九位立法委員諸公主張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設置勞工董事,亦犯邏輯思維之失,略述如下。

學校法人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聘任校長,綜理校務。

校長組織行政團隊,聘任教職員工,從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工作。

校長之專業能力與經驗積累,肯定不下於其教職員工,方得領導群倫。若令教職員工擔任勞工董事,從事校長之遴選,爾後學校的發展誰來掌舵?是校長?還是勞工董事?此無異於教堂的執事任免神父、寺院的沙彌臧否方丈,尾巴咬狗,荒唐至極;倫常失序,莫此為甚。

此外,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主張,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其法意在於避免不適任之董事尸位素餐,影響學校的發展。

殊不知,學校法人董事會董事的智慧與經驗積累是學校發展的至寶。改選董事達五分之一,並不是沒有風險的!新進的董事如果不如離任的董事,學校的發展肯定要付出代價的。辦學績效優異的私立學校,實在沒有必要設定改選董事的比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的主張無異破壞私立學校的自主性,籲請立委諸公修法之前深思、深思、再深思。

當前私立學校法尚稱允當,重要的是法人主管機關應透過私立學校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範、第四章的監督、第五章的獎勵與第八章的罰則,徹底執行,懲惡揚善,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的發展。若令法條任意修正,徒然破壞了私立學校的公共性與自主性的平衡,斲傷了其面對教育環境快速變遷的適應能力。

籲請立委諸公對症下藥,彰顯司法,從重用刑,增加作姦犯科者的犯案成本,以斷亂源。更籲請司法單位厲行法治,摘奸發伏,清除杏壇毒瘤,以正社會風氣。

*作者為逢甲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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