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最少判7年

2019-06-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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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自Youtube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自Youtube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為杜絕共諜行為,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人民不得為中國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且參加組織所有、取得之財產,應予沒收。另外,國安威脅已從實體延伸到網路領域,條文也明定國安維護應及於「網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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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行條文規定,刺探、收集機密、發展組織等行為,目前最重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與「普通竊盜罪」相同,以致共諜案頻頻輕判,招致批評。因此,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王定宇、林俊憲、劉世芳等人紛紛提案,欲修法拉高刑責;其中,王定宇更主張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不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在朝野協商時,提出再修正動議,為規範境外政治實體或組織,增列「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對於發展組織、洩密等不同行為,也有不同刑度之區別,以資明確,最後院會依此版本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展、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或洩漏、交付、傳遞、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在刑責部分,條文區分是否替中國大陸發展組織,而有不同刑責。根據三讀條文,如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根據條文規定,若為非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是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並規定,倘若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響、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國安維護也擴及「網路空間」!

因應全球化、資訊化時代來臨,駭客、恐怖份子、或敵對勢力恐惡意破壞、入侵、攻擊我國網路或關鍵基礎設施,國安威脅不只限於領土、領海、領空等實體空間,也已擴及網路領域。因此,條文也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軍公教及公營機構人員在現職、領退休俸期間,如犯內亂、外患罪、陸海空刑法違反效忠國家之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關於洩密、刺探、收集國家機密之罪,如判刑確定,將剝奪其退休俸;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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