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非「一例一休不可」? 勞動部長的理由竟是------

2016-07-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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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煜提出反對「兩例」的理由,認為勞基法固然要保障勞工權益,但同時也須顧及合理勞資需求及企業營運彈性。(甘岱民攝)

郭芳煜提出反對「兩例」的理由,認為勞基法固然要保障勞工權益,但同時也須顧及合理勞資需求及企業營運彈性。(甘岱民攝)

近來勞動部「一例一休」政策引發爭議,勞動部部長郭芳煜今(11)日針對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提出的《勞基法》第36條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應有2天例假,提出反對理由,認為勞基法固然要保障勞工權益,但同時也須顧及合理勞資需求及企業營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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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煜首先指出,例假相對於其他休假日的強制性,根據《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雇主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支付2倍薪資,勞工即可於「休假」加班;但「例假」合法出勤,僅限於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極特殊情況,而且即便勞工同意,也不能合法於例假日上班。 

郭芳煜:「兩例」使企業營運失去彈性

郭芳煜認為,「兩例」使企業營運失去彈性,「以大眾運輸業為例,連假期間為載運量高峰期,由於運量需求增加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故若實施兩例「勢必大幅減少彈性因應短期運量上昇之空間,無法符合大量返鄉或出遊民眾搭乘之需求。」 

甘代民社2016-07-11-勞動部長郭芳煜-甘岱民攝
郭芳煜以大眾運輸業為例,連假期間為載運量高峰期,由於運量增加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實施兩例會造成企業彈性減少。(甘岱民攝)

另外,郭芳煜提到,當同事請假必須例假輪休人員代班時,由於「同事請假」非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然產生違法情事,可能造成勞資間幾無合理運作空間。

公務員享「兩例」? 郭:公務員例假僅名字一樣 定義不同

而針對「公務員法令可以規定週休二日,為何勞工不行」之爭議,郭芳煜表示,《勞基法》與公務員的『例假』僅法律名詞相同,但定義卻完全不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例假出勤不需特殊要件,且有規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規定反而不如勞工適用的《勞基法》嚴謹。

「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採『每週兩例假』如此嚴格的立法制。」郭芳煜說,《勞基法》的例假規定更為嚴謹,更能保障勞工權益,但仍應合理兼顧勞資需求及企業營運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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