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台大國際法教授姜皇池:仲裁庭擴權,有損國際法治

2016-07-13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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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太平島不是菲律賓的15項訴訟標的之一,為何仲裁庭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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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太平島不是訴訟標的,但菲律賓在訴訟過程中補上太平島不是「島」的看法,仲裁庭可否就此判決,有爭執的空間。仲裁庭也認定菲律賓佔據的中業島和西月島,及越南佔據的南威島、以及北子島及南子島都不是島,這些也都不是原先訴訟標的。

仲裁庭判定太平島等地物時,提出該島礁是否有「客觀承載力、自然狀態下是否能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等要件,釐清《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須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定義,從國際法的角度,對未來判斷島嶼或岩礁的爭議,有參考價值,但這次比較特殊的是,仲裁庭加入「維持一個穩定人類社群」的概念,意義仍是相當模糊,然這也只是這個仲裁庭5名法官的看法,不代表所有人都這樣認為。

太平島是岩礁,感情上雖吞不下去 但我並未執行200海浬專屬經濟區

問:我們說過要遵守《公約》,但又不接受太平島不是「島」的判決是否矛盾?

答:過去國際司法實踐中判定島或岩礁的爭議時,都只會解釋《公約》第121條,不會針對特定地物,這次很特殊,不管是不是訴訟標的地物都做判決,顯然值得檢討,會有問題,所以我們不會接受,更重要的是,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

對我們來說,太平島就是島,被認定為岩礁,感情上吞不下去;但是稍微沈澱一下,或許會有不同想法。南沙群島的島礁都判定為岩礁,在這些地物的12海浬外都可捕魚,將產生一定範圍的公海。我們認為太平島是可擁有200海浬專屬經濟區的「島」,若有人進入200海浬內捕魚,要不要趕人?從以前到現在,我們都沒這樣做,事實上也不可能,旁邊有其他國家的島礁,不太可能去那巡邏。

我們要遵守《公約》沒錯,但對我國來說,仲裁庭根本沒有依《公約》處理,特別是從頭到尾都沒讓我們參與,仲裁結果僅拘束當事國,我國既然沒有參加,根據法律,當然對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因此我們並沒有不遵守《公約》,我們也願意遵守《公約》跟國際法。

問:仲裁庭的判決是最終結果嗎?誰是《公約》的最終解釋者?

答:《公約》最終解釋者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ITLOS),依公約所規定程序設立的仲裁庭對《公約》的解釋當然也被承認,該仲裁庭的判決是終極判決,但是它的看法不會是唯一的觀點,下個庭可能有不一樣觀點,可能我們提供的證據(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不足證明符合這個仲裁庭認定島嶼的要件,但證據認定有很強的法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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