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覆亡,中華民國繼承了清帝國所有國際條約的義務,包括領事裁判權。所以蔣介石於北伐統一後,就仿德國刑事訴訟制度,急急公佈我們現仍適用的「刑事訴訟法」。並設檢察官制度,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於刑事訴訟案件中擔任原告,希望歐美各國能撤銷領事裁判權。
但各國冷臉面以對,因為當時我國行政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專門管理法官、檢察官的任命、升遷、薪給!請問法官的老闆是司法行政部部長,法官能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嗎?這種形式上的司法獨立根本是假的,歐美諸國當然不買單。
1943年中日戰爭方酣,日本準備對他所扶持的汪精衛政權,撤銷領事裁判權,以搞宣傳戰,收攏民心。蔣介石因此要求歐美各國情義相挺,撤銷領事裁判權。歐美各國迫於戰局才不甘不願的宣佈:撤銷對中國領事裁判權。但仍視當時的中華民國為沒有司法獨立,不保障人權的國家。
1979年中美斷交。我國發生一波自強運動,因於1980年修法,撤銷司法行政部,改設現在的法務部。新設的法務部只能管檢察官的人事,至於法官的任免、升遷均回歸司法院自己管,台灣才開始實質司法獨立,真正具備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件。
前面所講的情形告訴我們:「司法獨立」這個名詞與觀念,是一百多年前傳入中國的舶來品。從1840年迄今,海峽兩岸的政治人物,都有意無意的選擇忽視「司法獨立」這件事,因為沒有政治人物願意自我閹割,去做收縮行政權,放大司法權的傻事。可是「司法獨立」,與升斗小民卻是息息相關!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