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高等法院日前判決林克穎不能被引渡回台。為什麼由英國引渡逃犯回台服刑如此困難,香港《逃犯條例》一旦通過,卻將使中國司法管轄之手伸進香港?關鍵在於引渡案件的司法控制。
在香港《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爭議如火如荼之際,蘇格蘭高等法院於6月6日判決蘇格蘭司法部長將林克穎(Zain Taj Dean)引渡回台灣的決定有瑕疵,不得將他引渡回台。這是這項引渡案在英國纏訟六年多來,林克穎第二次上訴成功。
為什麼經過台灣法院判刑確定的逃犯,聲請引渡回台服刑如此困難;香港《逃犯條例》一旦修訂,卻被廣泛認為將使中國司法管轄之手伸進香港,藉犯罪追訴壓迫香港的政治及公民自由?
在1685期的專欄文章中,我認為在對中國司法的不信任未改善以前,《逃犯條例》儘管文字表面多所反映嫌犯移送的國際標準,但制度上賦予特首最終決定權,加上缺乏司法審查,導致法界與人民對送中修法的全面信心崩盤。本文將藉林克穎案,談談普通法系國家引渡案件的司法審查。
在普通法系國家,決定是否將嫌犯引渡至他國受審或服刑,最終是政治部門決定,通常由司法部長行使,但決定的過程則有一連串的法律控制。
引渡決定的司法控制
第一階段,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司法部官員會決定是否發動引渡程序,除了確定嫌犯人別以外,也必須審查個案是否具備最基礎的引渡要件,例如罪名是否滿足刑度要求、同樣犯行是否在本國亦構成犯罪等。
第二階段,由法院審查初步證據,決定是否准予引渡。法院所審查的,是聲請國所提出的事證摘要。由於不是審判程序,法院會在最大程度上採信聲請國所提出的事證,被聲請方並無太大空間質疑其可信度。
若法院准予引渡,第三階段將由司法部長審酌所有的法定事由,決定是否將嫌犯引渡至他國。在制度設計上,由於司法部長得就全盤進行考慮,得以行使一定的控制權。
第四階段,則是對司法部長的決定所提出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逃犯條例》同樣依循上述程序,且文字上也有其他國家引渡法案的基本原則。之所以無法獲得人民信任的原因,第一是特首並非一般國家的司法部長:香港特首的產生,受到中國的嚴格控制。因此很難期待香港特首會基於不得引渡事由進行全盤考量,例如質疑嫌犯在中國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而對中國說不。
第二是很難期待香港法院對特首的決定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因為這必然牽涉對中國的司法與人權狀況進行判斷。挺修法方提出「香港與內地是國內關係,不適用人權保障或國際標準」等理據,更坐實了修法背後的動機,並非表面上的填補地域適用「漏洞」,而是在司法上推進「一國」,壓垮「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