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蔡總統稱國安五法尚且要增列防治「中共代理人」,捍衛國家民主與安全云云,且民進黨團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也不得舉辦或在共同舉辦的會議中,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語,著有明文,然舉國譁然,且容筆者以:違憲疑義、刑法盲點、威權復辟論之。
首先,系爭兩岸關係條例草案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又旁及「政治宣傳」,其定義皆極為不清,啟人疑竇。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2號解釋》:其非一般人得以預見,且難由司法人員審察,不符合現代民主憲政的「法明確性原則」;且依《釋字445號》與《釋字644號》解釋:有關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台獨主張,皆受憲法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保障,且前開違憲法律,當年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為名,如今民主自由,豈能復以雞毛當令箭,大開倒車?此其疑義一。
再者,前開草案涉及與北京政府人員,「共同聲明」與「相應聲明」為政治行為危害國安,又涉刑法重刑與二人以上行為,應適用「共同正犯」規定。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4年台上字第242號》意旨,若我方參與會議者不知情,或對北京政府當局人員為上開舉措,當場提出不同意見,是否因「過失」而不成立犯罪?且如何界定「相應聲明」是附和還是委婉拒絕?均有困難。試舉一例:若對岸稱「一個中國」,我方與會人員是要回應「一中各表」,亦或「92共識」?豈非現代文字獄嗎?是以,前開草案,既然未明文處罰過失 ,又豈能用模糊的法條,遂認過失行為亦為故意,入人於罪?此其疑義二。
復以,已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第5、6、7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語,著有明文。承前,此番草案修法雖未有如是重刑,然其精神卻再度為威權復辟,日前剛通過政治檔案法,說要清理前朝威權不義,然今為類似國安為名,戕害人民憲法自由之法制,難道是給未來的後人,給冤案檔案「添新貨」嗎?更甚者,假設前開草案正確,反共可以戕害人權,又何必非難冷戰時期,奉行民主共產對峙的兩蔣父子?此其疑義三。綜上三者,皆為系爭草案違憲疑義,有司應審慎處理,懸崖勒馬!
最末,舉歷史故事做結:隋末大亂,李唐興起,有軍閥李軌盤據西北,憑兵強馬壯,欲行割據;另方,安興貴與安修仁兄弟,一外攻城,一內為遊說;然李軌昧於大勢,拒絕和平歸順,對內苛刻人民與軍士,安興貴大喊:「大唐派我平叛,有敢幫助李軌者,嚴懲不貸!」城內人紛紛出降,李軌遂為唐所擒。試想:大唐與安氏兄弟,何嘗不想和平?然李軌塗炭生靈,自成孤家寡人,誰肯與之陪葬?以古鑒今,對內團結,體恤軍民,才是蔡總統真正的「國安良方」,李軌故事,足為殷鑑啊!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