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內開發,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的同意、或讓原住民參與、分享相關利益。然而,過去不僅美麗灣未真正依法規落實原民同意權,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者東合公司也僅至較支持開發的刺桐部落說明、並未真正取得3個部落的同意。
據了解,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5日在「棕櫚海環評爭議案」會議上,也針對業者竟未落實部落知情權一事「點名」原民會要負責。據轉述,由於原民會代表甚至不清楚原民會在原住民土地上開發、利用資源是否有符合《原基法》第21條規定,張景森即批,《原基法》立法10年、相關子法和配套措施竟付之闕如,應趕快訂定相關配套、「絕不可以行政命令便宜行事。」
缺陷三:上位開發政策疏於檢討 隨意放行
除了各種機制層層放行,最一開始核准棕櫚檳海渡假村計畫的交通部觀光局,更是整起爭議的根源。翻開過往環評記錄,都蘭灣短短不到2公里的海岸就有4件開發案、3間旅館、共1328間房間申請開發。台東究竟需不需要這麼多旅館,也成了環團、居民與開發者激辯的議題。儘管外界不斷要求主責觀光業的交通部觀光局應提出東海岸觀光政策環評,參考當地環境承載量及市場需求,提出觀光開發案的總量上限,但多年來仍觀光政策環評仍是「只聞樓梯響」。
直到今年6月,因棕櫚濱案衍生的抗議,讓行政院終於願意正視觀光政策議題,要求觀光局盡速提出東海岸觀光政策環評。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日前也表明將推動《環評法》修法,將規定所有會涉及國土利用的政策都需做政策環評,以減少個案爭議。詹順貴指出,所謂政策環評,就是在個案審查前,先評估政府政策可行程度及對周邊環境衝擊,並依此訂出一產業或地區的開發總量、開發位置排序。至於觀光產業部分,環保署也將藉修法要求未來每個國家風景區如東海岸、北海岸、澎湖等都要執行政策環評,以具體評估一項觀光政策需要開發多少道路、旅館、或要額外增設多少用水或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