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臺初期,日本面對應接不暇的抗日運動,加上同時還得安撫臺灣民眾,因而對臺灣固有的社會風俗習慣,大都採取放任、不加干涉的治理原則。即便在統治政策日益明確、積極的兒玉──後藤時期,他們對語言之外的服裝、文化仍遵循「舊慣溫存」的態度,使的臺灣民眾的服飾外觀維持清朝時期的風貌,沒有立刻發生改變。這種情況直到1910年代,開始解足、剪辮時,才逐漸有所不同。
總督府雖然將鴉片、辮髮、纏足視為臺灣社會的三大陋習,但另一方面,鑑於風俗習慣改變不易,加上當時的臺灣處於武裝反抗正激烈之時,因而他們擔心,若貿然禁止,恐有害於日本的統治。
這種放任臺灣陋習的情形直到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上臺後才有所轉變。1896年,乃木總督在一場對地方官員指示施政方針的會議上,明確說明了處理臺灣風俗習慣的原則:
本島居民自祖先以來即奉為規範之舊慣故俗,根深蒂固,成為不成文法,其甚者異於我國(日本)定例,而至於有礙施政者,應予廢除,故不必論;而如辮髮、纏足、衣帽等,則需在一定的限制下漸收防遏之效,其他良風美俗則應繼續讓其保持以利施政。
1898年,兒玉源太郎繼任臺灣總督,其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同樣認為,移風易俗並非易事,應適當尊重臺灣人的風俗習慣和社會組織,可能的話,甚至可以巧妙地加以利用。
在採取漸禁政策之後,總督府對於女性的纏足及男性的辮子雖仍放任、不強制,但仍透過學校教育及報章雜誌等管道來宣導,鼓勵臺灣人剪辮及解足。例如:1895年9月,總督府發行「臺灣開化良箴」,就明示了臺灣人應戒除的六種風俗習慣,而鴉片、辮髮及纏足就是其中三項。1898年8月6日,臺北因暴風雨來襲而釀成嚴重災情、死傷慘重,《臺灣日日新報》在風災的報導中,便提及:死傷者大都為纏足的婦女,因為行動不便、難以逃生,藉此突顯纏足的害處。
臺灣的斷髮風氣起於學校。1910年年底,臺灣兩大最高學府:國語學校與醫學校的學生爭相剪髮,前者斷髮者約佔了全體的四分之一,後者則有將近半數的學生斷髮,影響所及,使的公學校的學生,也愈來愈多人響應斷髮。
1907年6月1日,《臺灣日日新報》刊登了當時的臺灣總督府醫學校學生陳德誼剪去辮子後,寫下的一篇〈斷髮有感〉詩文。內容如下:
少年頑鈍無知識,辮髮長垂廿四年。今日才思多有碍,把他斷去理宜然。服裝換得文明式,思想應非昔日同。寄予臺陽諸親友,願無相箔異端攻。
從陳德誼的詩文可清楚得知,接受新式教育、學習西洋新知的他,理解辮子帶來的諸多不便與阻礙,因此毅然剪去留了二十多年的辮子。此篇文後還附有評論;評論者對於習醫者的陳德誼付諸行動剪辮,抱持著肯定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