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筆者青壯年時期在報社工作。當時每家報社都是每天出版,連春節假期也不例外。筆者因擔任主管,自認必須以身作則,所以全年無休,其他主管同樣幾乎全年無休,但大家毫無怨言。
筆者全年無休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我的老闆吳三連先生也全年無休。他每周日必到報社來一起吃午飯;老闆來報社,如果看不到屬下,在那個時代,會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離開報社後,筆者到公共電視擔任了兩屆董事長,工作得心應手。可是政府規定做節目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困擾了六年之久。
二、
如果依照勞動部硬性規定,七天必有一休,不依規定算違法,那麼報社的工作秩序必為之丕變,我的老闆每周日到報社來與幹部談話也不一定如願,那麼社會人情世故,也可能因而扭曲。
公共電視講究製作優質節目,如果依採購法,所有節目公開招標,必然低價得標,那麼一分錢一分貨,何來優質節目?所以我交代同仁仍依內規妥善處理;至於政府的要求,公文你來我往,持續抗辯。六年任職時間,公文數來數往,我們堅持無法聽命。
三、
不知道從什麼開始,也不知道什麼原因,我國政府認定政府高高在上,什麼事都應該掌控,所以法令多如牛毛。備受民間尊敬的已故林洋港先生一度還說:很多毛的牛才是好牛。林氏此言被揶揄了好長一段時日。
平實而論,現代社會必然公共事務紛雜,如果要維繫國家機器正常運轉,政府對很多利害糾葛不可不管;可是哪個該管、哪個不必管、該管的如何管、不該管的如何不管,就變成很大的學問;所以國內外許多學者寫了很多著作,試圖釐清楚其中道理和要領。不過,鞭辟入裡、論述周延的著作並不多見,能夠深入不同社會不同肌理的著作幾乎沒有。
四、
在公佈實施「勞動基準法」以前,長達幾百年期間,台灣社會自有她崇尚人情義理的美麗容顏,「頭家」和「薪伙」之間自有一套互動準則。
比如說,父母把小孩子送到「頭家」店裏當學徒,學徒「出師」以前,「三年六個月」沒有薪酬,只和「頭家」同吃同住。「頭家」耐心指導也沒有收傳授費。等到學徒「出師」了才給薪酬。工作幾年後如果「學徒」要自行開店創業,有時候「頭家」還會入股,以示提攜。許多案例,後來都成為美談。
比如說,我的老闆禮拜天到報社,與幹部邊吃飯邊談公事,老闆高興,下屬也覺得有與榮焉!
比如說,記者有機會跟隨元首出國採訪十天,引為畢生榮幸,也許辛苦,沒有人會要求加班費,也沒有人會認為第七天必須停止工作,像呆瓜一樣的在旅館休假一天。
又比如說,開遊覽車的司機計劃帶妻女出國旅行,所以跟老闆商量,我未休的假,讓我累積;這種要求大概沒有一個老闆會說不可。
質言之,立法與治理,是為了把國家越治越好,而不是要讓社會治絲益紛。
提升勞工權益是進步思想,制定「勞動基準法」是進步作為,但合宜做法應是:
─只規定原則,細部規範讓勞資雙方相互商量,善意達成協定。只有當資方惡意欺侮勞方,或勞方惡意聚眾要脅,公權力才出手。
─法條是死的,情理是活的。規範勞資關係的目的是為了維繫勞資利益平衡,俾有利於長遠經濟發展;那麼當權者必須絞盡腦汁,去找到法理情的交叉點,否則,常會由於掌權者顢頇,反而製造無謂衝突。
如「勞動基準法」、「政府採購法」,乃至於「環評法」等等,大都是從國外抄來的,而且缺乏做為迴旋空間的但書;很多民代和官員看似學富五車,却忘了「世事洞曉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這個台灣常民社會信仰的真理!
*作者為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