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舉辦「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會」,卻引來朱學恒痛批,認為此舉是為毒品除罪化,基層員警大聲叫好呼應之,認為顧立雄之議限縮了他們的偵查權,而實務上連持有毒品、販售毒品者,都未必如現行法條般被判重刑。這樣的討論或辯論,對每一年法務部都要挑個時間「向毒品宣戰」的台灣,到底有沒有意義?
首先,要確定的是,顧立雄舉辦公聽會到底是否要為毒品除罪?答案:並沒有,「醫療前置化」和「除罪」距離還遠得很,頂多是在他們為自己的「犯法行為」負責入獄前,先行戒治;第二,施用毒品和販售毒品,一供一需,完全兩個方向,員警抓毒販,法官判重刑,這和吸毒者「執行前戒癮」,有衝突嗎?為什麼員警會認為對他們執法造成困擾?不能說朱學恒或員警無厘頭,因為顧立雄是因應立法院要修法,將三級毒品K他命升為二級毒品而舉行的公聽會,顧立雄認為這不是解決毒品泛濫的方法,他的建議很簡單:
「希望能讓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的計畫,如果能夠順利完成治療程序,就不用被送入矯正機構而中斷他原本的生活;反之,若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
從顧立雄的立意看來,確實有「除刑」的可能,但未必「除罪」,只是進入醫療機構治療。
顧立雄的主張很新鮮嗎?一點也不!台大醫生陳耀昌四年前就提出「大麻醫藥化」,由醫師開處方(大麻)給成癮者,也可避免黑市奇貨價昂,甚至因此更造成犯罪,這某種程度也是除罪了,而大麻正是二級毒品,這個二級毒品在荷蘭屬「可集中管理」之「非毒品」。
毒品戕害個人健康至鉅,毫無疑問,販毒者以犧牲他人健康乃至生命而謀取暴利,必得嚴懲,所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一級毒品是死刑、無期徒刑、販賣二級毒品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至於最後到底是輕判或重判,該質問的是法官,而非立委。
至於吸毒者,他唯一傷害的只有自己,注意,刑法原則處罰的是「傷害、侵犯他人」的人,至於自戕行為,原則不是刑法處罰的範圍。就像吸菸飲酒過量都有害健康,國家能做的事,就是提供完整資訊,同樣的,吸毒危害個人生命,個人仍要自陷危險,亦屬人的自由權,國家無從干涉,除非,他們因此有傷害他人之行為,那沒有別的考慮,就是依照刑法辦!或問,自殺有罪嗎?中國文革時期自殺不但有罪,還株連親屬,這正常嗎?
吸毒成癮,和菸酒檳榔都亦成癮般,唯公共空間抽菸可以行政罰辦,原因不是抽菸,而是二手菸有傷害他人健康之虞,但為什麼迄今我們的刑法還是對吸毒者維持限制人身自由之刑責呢?大法官第五四四號解釋,就麻醉藥品條例、煙毒條例,對施用者處自由刑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是不違憲,理由是吸毒輕則讓人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為家庭或社會的負擔;重則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換言之,罰之目的還是在避免傷害他人,如前所述,果若傷害他人和社會,自有刑罰可辦,而大法官也加註對於初犯及再犯經勒戒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改採「除刑不除罪」,更合乎法之意旨,這不也正是顧立雄的意思嗎?
加拿大的醫生嘉柏‧馬鐵(Dr. Gabor Maté)說過:「如果我們要設計一個使毒品成癮問題更嚴重的系統,就是懲罰吸毒者、羞辱他們、留下犯罪紀錄,因為這會讓他們難以回到社會,他們很難找到工作,無法安居樂業,很難與人群重新建立人際關係,讓他們只能再回頭擁抱毒品的慰藉。」這個「墮落循環」有機會打破嗎?荷蘭、瑞士的「海洛因輔助治療」計畫(Heroin-assisted treatment),可以為借鏡;葡萄牙甚至提供染毒者職缺或微型創業貸款,重點都在於讓他們找到生活的動力,重新融入社會。
當人陷入虛無失落創傷孤立,不是「罪」,他們可能是失敗者,甚至是(毒販的)受害者,吸毒成癮者需要的是協助,而非懲罰,監所戒斷不了他們的毒廳,他們該進入的是療養矯正機關,社會機制若無法提供協助和治療,至少不需要在他們的額頭上,再多添一個「魔鬼」的印記,該嚴懲的是非法暴利販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