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中央社就旺中爭議,不應蹈嘿嘿嘿案覆轍

2019-07-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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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中央社應以嘿嘿嘿案為鑑,不該忘記其責任及媒體使命。(資料照,簡必丞攝)

筆者認為中央社應以嘿嘿嘿案為鑑,不該忘記其責任及媒體使命。(資料照,簡必丞攝)

日前中央社轉載外媒報導,稱旺中集團媒體,每日接獲北京政府國台辦的新聞指示,舉國譁然,旺中集團更主張對之提出訴訟;針鋒相對的論述外,筆者試以法律與歷史層面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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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意旨認為:「新聞媒體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前開判決是知名「嘿嘿嘿案」的裁判意旨,當時為追求新聞來源,事涉及國家最高層級名譽,審理過程冗長審慎,然最後因無法舉證「新聞來源與確實合理查證」,媒體仍敗訴定讞。

20190623-立委黃國昌與館長陳之漢23日舉辦「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簡必丞攝)
立委黃國昌與館長陳之漢23日舉辦「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資料照,簡必丞攝)

承前,今日中央社認系爭外媒乃國際媒體,然知名媒體等同有合理查證?今中央社前開背書舉措,恐未符合上開判決要求的查證義務。況且,若以媒體世界知名,旋認新聞正確,不可質疑,然1980年代美國記者假造8歲孩童吸毒,更導致「普立茲獎」因此首度撤回,原因無他:就是媒體容忍「匿名資訊」,自誤誤人,悔不當初!試問:系爭外媒與中央社,豈能有普立茲獎的國際聲譽與縝密查證?此其疑問一。

再者,司法審判實務臉書涉刑法加重誹謗的情況,常見以「轉貼」為理由,亦即未細論內容,稱無誹謗故意;試問:是否因之無罪?法官認為:不能以轉發貼文,為由免責,即便僅夾雜「少數」侮辱與誹謗字句,縱為「隻字片語」,仍須負擔相關刑責。

承前,今中央社轉載外媒爭議新聞,若稱轉載為無責,與前開臉書轉載抗辯何異?且前開抗辯,或可稱百姓非新聞專業,或對法律認識不足;然中央社豈能自降其格,認為「查證義務」僅剩「複製貼上」?更甚者,刑法第134條的「準瀆職罪」,對系爭抹紅媒體的誹謗,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中央社為國家公器,「能力越大,責任越重」,焉得忘記前開責任與媒體使命?此其疑問二。

20190623-立委黃國昌與館長陳之漢23日舉辦「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簡必丞攝)
作者表示,中央社豈能認為「查證義務」僅剩「複製貼上」。圖為「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資料照,簡必丞攝)

或稱:與中國唱和等同「叛國」,「國安」問題可從寬認定云云?話說隋煬帝要避免「李氏當有天下」的預言;盯上了當年為高官的李敏,然苦無突破口,卻找到李敏妻子,為皇親國戚的宇文娥英,並誘使其妻依指示招供;其結局為李敏與一干人等被誣陷謀反,不久後宇文娥英也被刺死;足見,即便封建時代要入人於罪,還得「具名」,具名者尚得「密切」啊!承前,若真要把危害國安,視同叛國,茲事體大,更不能僅憑道聽塗說,含沙射影,用匿名的所謂否則不是連暴君隋煬帝都不如?此其疑問三。綜上三者,中央社不僅最初即不該轉載系爭新聞,之後,拉高分貝共存共榮,更恐非明智!

最末,以梁家輝與劉德華電影《黑金》段子為結:周朝先(梁飾)被政敵丁宗樹誣衊為:「殺人立委」,周妻稱其含血噴人時,丁則滑頭地稱:「這不是我說的,是報紙寫的欸!」無奈!前開誇張橋段,今日重演,自認「撿到槍」的單位對旺中磨刀霍霍,這種「以耳當眼」的乖謬行徑,豈是民主憲政所應有?中央社應以嘿嘿嘿案為殷鑑!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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