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警員陳崇文106年值勤時,開9槍打死越南移工阮國非,遭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新竹地方法院今天審理終結,判陳崇文8月徒刑,緩刑3年。
新竹地方法院原訂今年3月宣判本案,但因法官發現新事證須調查,取消原宣判庭,擇期開辯論庭,於今天下午5時正式宣判。
新竹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越南籍逃逸移工阮國非106年8月31日飲酒並施用毒品,於新竹縣竹北市鳳山溪河床旁,無故損毀民眾的小貨車、機車,警員陳崇文獲報後,協同兩名民防人員前往處理。
陳崇文與民防人員到場後,阮國非並未停手就逮,甚至出手攻擊民防人員,即使民防人員使用辣椒水、甩棍壓制仍無用,造成一名民防人員遭阮國非踢傷鼻梁。
過程中,阮國非朝鑰匙未拔的巡邏車走去,陳崇文為阻止阮國非開啟駕駛座車門,持槍喝令阮國非「趴下」,但阮國非仍開啟車門欲進入駕駛座內,陳崇文見狀,於12秒內朝阮國非開9槍,造成阮國非左腰臀處、右下背腰處、左大腿臀處、右大腿內側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不治。
法院指出,於使用警槍當下,阮國非並無任何持械攻擊行為,且陳崇文在射擊第4槍後,阮國非下半身已大量出血,可能造成現場人員的危害程度已明顯降低,但陳崇文仍持續朝阮國非開5槍,造成阮國非送醫急救不治,認為陳崇文用槍時機顯然失當,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表示,陳崇文沒有顧及阮國非身命安全,應負過失致死罪責,但法官考量陳崇文是初任警員,資歷尚淺,缺乏對突發狀況的應變能力,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原諒的犯後態度,所以量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