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規定觀之,江先生的案件,當下測出呼氣酒精濃度0.27亳克,犯後也隨即認罪,應屬典型的「速偵」案件,看似五日內為緩起訴處分,不是無法可循。但實務上來說,真的能夠在五日內就知道自己刑事處分的酒駕案件,到底有幾件呢?頗值玩味。一般案件,通常會先由警察機關來處理,整理好相關資料之後,再以公文送給檢察官,之後偵查時間據法務部近來統計平均是50天以上,包含檢察官看完卷證,發通知給被告,定期開幾次偵查庭,最後做出處分。酒駕案件雖然通常及時移送給地檢署,但值班檢察官也未必會馬上告知當事人處分內容,文書製作通常也要好幾周甚至好幾個月。然而,從江先生的案子,除卻特權、差別待遇的觀點,爾後條件相近的案件,都可要求警察、檢察官比照辦理,抓到後不管深夜與否,警局製作筆錄結束,速速移送地檢署,並請求檢察官一週內通知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江先生的案件模式,就像是當初吳副總統外孫通關事件一樣,可是造福了廣大鄉民,不用再苦苦等待啦!然則,卻可能苦了其他案件的承辦員警及檢察官啊!公僕們,前案樹立的新典範,可要牢牢的記住喔,因為人民遇到類似的案件,可是會GOOGLE參考呀!
關於本案快速偵結緩起訴處分,除卻特權的疑慮,難道不應正面看待嗎?本案實踐了《公政公約》所保護的基本權之一,此速審速決處遇,不應是絕響,爾後,人民遇到類似案件,均有權請求比照辦理,大人應無拒絕的藉口。江先生的酒駕,不可不謂功德無量啊!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