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甲仙區小林村7年前因莫拉克風災慘遭滅村,倖存災民以市府公務員因應風災怠於職務,提告聲請國賠5.9億元,被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敗訴後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10日下午維持原審見解,認為市府無人為疏失,再判災民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帶來超過1000釐米的驚人雨量,造成甲仙鄉(現改制為甲仙區)小林村8月9日清晨遭後方獻肚山土石掩埋,462名村民罹難。監察院事後調查指出,甲仙鄉長劉建芳未確實指揮防災工作、及時撤離村民,提案彈劾,公懲會將劉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鄉公所未執行撤離指示 倖存災民求國賠遭駁
倖存災民2年後以公務員全無救災作為等理由,請求國賠24億元,但高市府召開2次國賠審議委員會,以檢方調查認定滅村為天災,與公務員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為由駁回,100多名災民因此向高雄地院提起國賠訴訟,要求高雄市政府和甲仙區公所賠償共5.9億元。
災民指出,災害應變中心於土石流爆發前,至少8次通報要求撤離小林村,但前甲仙鄉公所不執行撤離指示,前高雄縣政府身為上級也未督導、不協助撤離村民,認定人禍是滅村主因。
但高雄地院認為,獻肚山崩塌潰決除了高強度、長時間降雨外,也包括當地地形容易蓄水、具備順向坡、且坡度傾角超過30度與地層破碎等因素。此外,小林村未曾經歷如此巨量降雨,無任何經驗能預知即將大範圍山崩、形成堰塞湖,難以苛求市府或公所人員及時採取強制撤離措施。
高雄地院指出,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查報告與當地村民、村長的陳述,難以證明意外發生前小林村已面臨土石流災害或徵兆,必須強制撤離民眾,因此判決災民敗訴,村民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仍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