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30年、遭認定高度有冤之死囚邱和順於26至28日在模擬亞洲人權法庭進行「邱和順告中華民國政府案」,由來自7國法官審視案件中刑求逼供、長期羈押等問題是否有違人權公約。在今(27)日言詞辯論庭中,1987年邱和順遭控之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家屬陸晉德,則透過辯護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希望模擬法院在正當程序外也能提供「家屬不斷追尋的『真相』」。而邱和順律師成員林俊宏強調,「沒有人應該受到這樣方式(邱和順案)的審判。」
身為「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死刑犯」,邱和順被控罪名係1987年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雖案件在1988年邱和順遭判死刑後經歷11次審判、2011死刑定讞。本案瑕疵包括,「聲紋比對不符」、「被害人相關證物在當事人遭起訴後莫名消失」、「退休員警出面證實邱和順曾遭刑求灌辣椒坐冰塊」等。
而本次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之「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重點在於邱和順案「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本日言詞辯論庭雙方也就刑求、證物遺失、單獨監禁是否符合「酷刑」等爭點進行討論。
本次作為「原告」一方替邱和順進行辯護之律師表示,邱和順是很特殊的案件,雖然被判刑確定但「無罪證據」明確,至今仍被羈押30年,即便本案作為「被告」的政府方主張反酷刑公約不能適用、不能影響國內救濟審查,但若台灣已將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其中也規範禁止對受刑人施行酷刑,台灣內部也應確保沒有酷刑之實施,目前台灣法院對邱和順案已無救濟可能,因此盼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進行處理。
原告律師尤伯祥則主張,過去監察院報告已約談當年看守邱和順與共犯的警察、也證實警察有刑求,這是政府機關依法調查結果,也是證明邱和順受酷刑與不受公平審判權的報告。
登人權法院 政府代表:並不代表要「讓渡」司法權
作為「被告」一方政府代表則言,雖然很高興能加入人權法院,但我國並沒有因為加入人權法院而要「讓渡」司法權;過去台灣政府經歷極權統治,而邱和順案件審理過程起於1987年,至2009年我國讓《公政公約》成為內國法以後判決結果才公布,「我們認為法院有信心完成公約要求」。
關於酷刑部份,政府代表首先指出國際對於「酷刑」內涵尚有爭議,且邱和順本人一來沒有積極證據指出其被刑求的事實,二來關於戴腳鐐獨自監禁、長期羈押部份,可以就國內救濟制度爭執,還不到需要到國際人權法院爭執的地步;關於物證遺失部份,政府代表主張若台灣法院對物證已事先進一步調查,即便過程佚失也不代表法院判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