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監禁近30年的邱和順白關」司改會要除3害 提3釋憲聲請書

2018-02-0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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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9日上午召開「邱和順案聲請3件釋憲記者會」,義務律師團尤伯祥、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李俊億、刑法學者徐偉群均一同出席,共同向司法院遞交3份釋憲聲請書,提出3大禍害,呼籲大法官宣告相關條文違憲。(盧逸峰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9日上午召開「邱和順案聲請3件釋憲記者會」,義務律師團尤伯祥、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李俊億、刑法學者徐偉群均一同出席,共同向司法院遞交3份釋憲聲請書,提出3大禍害,呼籲大法官宣告相關條文違憲。(盧逸峰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9日上午召開「邱和順案聲請3件釋憲記者會」,義務律師團尤伯祥等人、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李俊億、刑法學者徐偉群共同向司法院遞交3份釋憲聲請書,希望大法官能受理並作成解釋,讓監禁近30年的邱和順不會被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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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表示,1988年,邱和順等12名被告被指控犯下柯洪玉蘭分屍案與陸正綁架案,然而本案的審判中,存在刑事訴訟實務常見的3大禍害:第一,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筆錄是在被告上銬的情況作成。第二,調查局聲紋鑑定報告不符科學專業,法院卻照單全收。第三,法院用朗讀勘驗筆錄取代當庭勘驗物證。

20180209-邱和順案聲請三件釋憲記者會,尤伯祥律師遞出文件予司法院代表。(盧逸峰攝)
20180209-邱和順案聲請三件釋憲記者會,尤伯祥律師遞出文件予司法院代表。(盧逸峰攝)

義務律師團尤伯祥表示,去年邱和順遞交一份釋憲聲請書,大法官作成釋字755、756兩號解釋,指出邱和順案存在種種刑事訴訟法制的問題。這次聲請釋憲則有三個問題:第一個是鑑定不公平,檢察官可以選擇鑑定但被告不行,違反武器對等,而且鑑定人不用到法院,被告等於矇著眼睛防禦。第二個問題是洗證據,人證物證本應於法庭中直接審理,但法院都洗成書證,只需朗讀筆錄,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更導致證據保存不利。第三個問題是允許檢警將被告上手銬及腳鐐取供,難道21世紀還要跟古代一樣嗎?

中原大學刑法學者徐偉群表示,邱和順案同時存在人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人的因素部分,司法人員對正當程序的認識相當貧弱,在心證形成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讓案件訴諸被告自白,把證據佚失的不利益歸於被告,任何救濟的途徑都被阻斷。制度的因素則讓法官做有罪推定的操作,例如鑑定制度讓被告防禦權有所偏失。三個釋憲案,背後的訴求就是人權的訴求,平反邱和順案,更能避免其他冤案發生。

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教授李俊億針對鑑定部份表示,科學證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院檢鑑定使得不確定性將不利於被告,且鑑定由偵查機關所提出,受到獨立客觀的懷疑。另外證物保管缺少規範,法院認為錄音帶佚失後不影響判決,隱含想要結案而不想追求真相的意思。

20180209-邱和順案聲請三件釋憲記者會,學者代表台灣大學李俊億教授發言。(盧逸峰攝)
20180209-邱和順案聲請三件釋憲記者會,學者代表台灣大學李俊億教授發言。(盧逸峰攝)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表示,邱和順是台灣關押最久的死刑犯,不像徐自強、鄭姓澤那麼幸運,大法官在過去議題上有許多亮眼決定,希望明年農曆年邱和順能夠回家團圓。

冤獄平反協會專職律師劉佩瑋表示,正當程序違反和科學證據錯誤是誤判的兩大因子,邱和順案兩項都有,法院主要是依照共犯陳述與唯一物證「聲紋鑑定」判決有罪,希望大法官就死刑待決的案子更應認真審理。

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2013年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指出,死刑判決不得以刑求自白為基礎,且明確提出不得對邱和順執行死刑。根據兩公約禁止酷刑的規定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應讓公務人員獲得教育訓練,對實施刑求人員追究責任,並保護吹哨者,才有辦法避免冤案發生。

義務律師團尤伯祥總結,台灣法治進步建立在冤案上,包含徐自強、蘇建和以及更早的王迎先,希望大法官能受理三份釋憲案並作成解釋,讓邱和順不會被白關。最後由尤伯祥代表,將三份釋憲聲請書遞交給大法官書記處人員。

司改會說明,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等3大禍害,除了邱和順以外,還有無數被告也深受其害,呼籲大法官應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98、208、282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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