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嚴懲酒駕是很高的道德標準?

2016-08-1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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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男因酒駕請辭駐星代表一職。(資料照/吳逸驊攝)

江春男因酒駕請辭駐星代表一職。(資料照/吳逸驊攝)

政論家江春男因為酒駕請辭駐新加坡代表一職,兼任民主進步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今天表示,江春男是卓越人才,因為發生這樣事情沒辦法履新成行,「對國家外交是很大損失,我們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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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如此嗎?我想從自己的經驗出發。

大學時,我曾經有一次喝了酒騎車,結果在士林的百齡五路(現在是承德路)犁了一個超大的田,外傷搞了快兩個月才完全好,那時候我就深深體會到,酒駕的人,絕對不會意識到自己在做一件非常危險的事,而且還一直相信自己還沒醉,還可以操控車輛,而且,其實那不是我第一次喝酒騎車。

但,其實我還不覺得酒駕有那麼不可原諒,充其量只覺得是不懂得自制,還有就是,自己的運氣不好。

應該是2012年中吧,一個工作上的合作廠商的女兒年僅18歲,大學才讀了一個月,就在高雄火車站前被一個酒駕撞成重傷,好不容易在昏迷一週後醒來,但….臉整個扭曲了,上下顎無法接合,兩眼視力只剩下0.1…..

經過兩年手術、復建,在我離職前我曾與這位夥伴聯繫時得知,期間動了不下8次的手術,如今臉還是部份扭曲的,有一眼確定沒有視力,可惡的是,酒駕者根本無力償還,居然還敢上訴,所以民刑事訴訟也還沒完全終結(我搞不清楚那一個還沒終結)…………

從此之後,我深深地對酒駕感到痛恨,也對這個國家的司法體系與制度充滿失望,我那朋友是受害者,但至少到兩年前我離職時,拿不到任何來自於加害者的賠償,女孩及家人的身心靈受創、經濟上的沉重負擔、女孩一輩子的未來通通因此受到沉重影響,而且因為官司還沒打完,還必須跑法院,付律師費…但司法體系呢?爛到根已經都沒,還沾沾自喜地說人權至上、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審判…

我們對加害者人權保護至極,那受害者呢……………….?

回到酒駕。

我根本上的相信,所有的酒駕犯99.9%都是累犯,被抓到大概都會認為是運氣不好,而不會意識到自己等於是開著殺人機器在路上跑。所以我真的覺得,酒駕就是要重懲,只要一經取締,當場就是沒收車輛,駕照吊銷,並公布姓名(或監護人姓名)。如果事後再犯,民事賠償雙倍且從重量刑,而且必須在三個月內審判終決,最多二審定讞;同時必須在刑事上以謀殺罪起訴,從政人員或公職人員只要一有酒駕紀錄,至少在民刑事訴訟結束後五年內不得出任公職或政府所屬財團法人及營利機構董監事。

這不僅是對執政者的最基本道德要求,更是對於人權最大的尊重與保護。

*作者為愛讀歷史的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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