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公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作業,並於昨日正式發布,明定大學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須利益迴避事項,且遴委會若未於期限內處理遴選爭議,可由校務會議3分之1以上代表提案,開會出席代表2分之1以上同意解散;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今日說明,「不是誰的條款」,是希望所有參加遴選者不需因是否隱藏重要資訊,而背負沉重壓力。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去2年包含台灣大學、陽明大學皆有爭議,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年1月回任後,承諾6個月內將檢討相關機制,教育部則於5月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作業,並於昨日修正發布。
修正辦法明定,校長候選人及遴委會委員應揭露事項,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除特定親屬關係、論文指導師生關係,或同一營利事業董監事關係,應予解除職務外,其他關係是否影響遴選公正性,由遴委會討論決定,而遴委會包含解除委員職務,或是否迴避等決議,均應單獨列案,並以無記名投票進行。
修正辦法也明定,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而校長就任後,因遴委會已經解散,則由教育部處理,但如發生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任務,或未於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可由校務會議3分之1以上代表提案,開會出席代表2分之1以上同意,解散遴委會,學校須在解散後2個月內重組遴委會。
修正辦法也包括,同一人連續擔任同一學校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修正前已擔任次數,則不列入計算,此外做為配套,教育部也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增列第13條之1,明定「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範圍及資格條件。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說明,在營利事業擔任獨董,和在一般非營利組織任職不同,因此規定要主動揭露,然而明定「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期限前3年內」職務關係,才需主動揭露。
由於該修正辦法,日前預告時已遭質疑為「管中閔條款」,陳焜元被媒體問及該問題時,則強調「不是誰的條款」,修法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是希望所有參加遴選的人,不需因是否有隱藏重要資訊,而背負沉重壓力,才以條文明確規範出應揭露的事項。
陳焜元也說明,原來預告版本中,並無明定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標準,因為各校校務會議有不同標準,但過程中有被質疑 ,可能造成少數人提案就可以解散,對實務運作恐造成困擾,因此正式修正版本則並拉高門檻,此外都與日前修正版本一致。
教育部並表示,目前正在籌組遴委會的學校,共有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5所,將同步啟動協助機制,提供必要的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