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8月9日通過南鐵都市計畫案,理由為東移案相較於原軌地下化案,拆遷戶減少119戶,施工期間有較少工程風險及交通衝擊,東移案為較可行方案云云。
一切看似內政部經過專業考量後才為裁決,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政府改懸易轍選擇東移版,真的是基於工程技術考量?又或者只是作出一個不同的價值選擇而已?
這必須還原一段歷史事實。
民國84年,政府規劃南鐵地下化工程時,其實已存在原軌地下化案及東移案兩種評估方案。後來,當時規劃單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選擇了原軌地下化方案,該案並於85年正式通過環評審查,理由是原軌地下化案的土地徵收面積明顯較小,基於徵收最後手段性及避免引發社會抗爭的考量,故列為主要方案。東移案則同時間列為替代方案,經評估後因容易造成較大社會抗爭,而決定不予採納。
後來於96年時,交通部鐵工局再次對原軌地下化方案作成綜合規劃報告,對於施工技術及過程等進行了詳實的評估與規劃。但規劃案送交核定時,一紙經建會的公文函,讓一切風雲變色,東移案重新躍上了檯面,化身為98年綜合規劃報告,一舉取代了原軌地下化方案。
如果我們仔細比較歷來版本規劃報告,可以清楚得出一個事實:原軌地下化方案所需徵收私有地面積只有0.23公頃,東移案卻高達3.03公頃;原軌地下化方案所需拆遷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只有58,186平方公尺(其中大部分為公有建物),東移案卻高達95,586平方公尺。
這項事實不僅打臉內政部所謂原軌地下化方案必須多拆遷119戶的說詞,更引發一個重要疑問:政府為什麼捨棄原來徵收面積更小、建物拆遷面積更小的原軌地下化方案,卻改採造成更大迫遷的東移案?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關鍵發生於96年時,經建會以一紙公文要求應重新檢討工程施作方式,除縮短施工時程外,並作出「因軌道次類別建設經費拮据,……為利推動本案,請評估本建設工程與鄰近區域一併辦理都市更新計畫,以土地開發效益挹注本案工程經費之可行性」的重大要求。之後,經建會再次以98年公文函重申:「為顧及本案與周圍整體規劃開發,以土地開發利益回饋軌道運輸建設,提高本案之自償率,……本案應將土地開發機制與軌道運輸建設整合一併推動……。」你沒看錯,政府後來轉折改採東移案的主要原因,正是欲藉由土地整併開發利益來挹注工程成本。
而這項意旨,也確實貫徹在代表東移案的98年綜合規劃報告中,該報告明白將台鐵現有軌騰空後的土地,與台南車站周圍土地進行整併開發,藉由將這些土地從低度使用分區變更為高度使用,以取得回饋金,並透過都更及設定地上權方式,擷取更大的可供建築面積,用這些開發土地的經濟利益來挹注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