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問大力水手:『老頭,你要寫文章投稿呀!』大力水手:『我要寫一篇告全國同胞書。』小孩說:『全國只有我們兩個人,你知道吧!』大力水手:『但是我還是要講演。』」
五十一年前,一幅大力水手漫畫翻譯,讓作家柏楊無端遭受十二年牢獄之災,這是白色恐怖時期,蔣氏專制政權箝制言論自由非常著名的「大力水手事件」,在極端稀薄的言論空氣裡,容不下幽默;五十一年後,台灣經歷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有長足的進步,至少政治開放的三十多年裡,沒聽說過駡總統、諷刺總統、或者譏笑總統會入獄的。
不過,最近民主自由的言論空氣有了小小的變化,「移送法辦」四個字,又成了「常用詞」,雖然,「入獄」這件事難以想像,頂多檢警調偵辦後,移送簡易法庭裁罰數千到數萬元不等的罰款,但視言論情節之輕重,並不排除「刑責」的可能。最諷刺的是,言論空氣的轉變竟出自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民進黨之手。
言論自由當然不是無限傷害他人的自由,因此有妨害名譽罪、加重誹謗罪等等,即使是民事告訴,重者還是難逃「刑責」;但一般而言,類似罪責甚少出自權力者的告訴,因為言論自由本來就是允許公民充分表達而不必担心政府報復的自由,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政府機關基於人民契約享有「權力」,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承載人民的不滿或譏笑,不允許人民不滿的政府叫「專制政府」,民進黨蔡政府最近屢屢移送人民法辦的作為,距離「專制」還剩下幾步之遙?民進黨蔡政府或許以為刑責與罰款不能等同論之,但是,就構成民怨民忿而言,差別不大。
就在最近一個多月間,有新聞可據的案例,一有調查員LINE群組轉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摔筆影片遭降職處分,最近申請提前退休;
二有七十歲婦人LINE群組不滿蔡英文總統出訪友邦「送(貸款)四十五億」被法辦裁罰三千元;
三有男大生PTT貼文,質疑國安私菸案的特勤軍官與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有特殊交情,遭約談法辦;
四有五十四歲男子臉書貼出圖文批評「這個光頭佬雙手一直在揩油」,被質疑射蘇貞昌,被刑事局傳喚到案。
五有民眾在LINE群組質疑蔡英文以不公平手段介入民進黨初選,遭調查局移送;
六有民眾在臉書社團貼文調侃:「蔡總統出訪友邦,華航機師直接將飛機往北京降落,臺灣所有紛擾問題一次解決。天佑臺灣」,調查局以「煽惑他人犯罪」移送。
上述案例有涉及公務員行政倫理者,其餘泰半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假消息」送辦,「假消息」到底有多假?是否到達送辦界限,實則見仁見智,一方面在LINE群組轉傳,是否符合「於公眾散播」?足可打憲法官司;二方面民眾對政府作為不滿的批評或質疑,能否定義為「假消息」?對民眾而言,他們的不滿貨真價實,「不滿政府罰三千」不可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