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信託法》修法 依據3面向監理
法務部官員解釋,本次《信託法》修法,針對公益信託之非現金捐助以及股票之投資,已依據股票捐贈之事前、事中與事後3個面向進行監理,股票捐贈達一定金額者,必須事先擬具「財產運用計畫」送財政部審查,公益信託獲贈股票後,其年度公益支出金額,必須達年度總支出金額50%以上,「未來,將不會再發生公益信託受贈一大堆股票的情況。」
另外,為了強化公益信託之監理,本次修法也增訂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條款,信託監察人與委託人或受託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益信託,應設置「公益諮詢委員會」;為了使公益信託之獎助或捐贈,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公益信託對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之10%。
最後,法務部在這次修法,也增訂了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益信託之規定,未來公益信託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或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不能或難以實現信託目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不過,對於已經獲贈大量股票,成為財團控股機構之公益信託,法務部修法版本並沒有「溯及既往」之規定,法務部官員表示,除非台灣社會對於公益信託「控股化」的現象,有很強的導正期待,否則一般之法律訂定,仍然是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官員強調,《信託法》修法草案目前仍在法規預告期,如果台灣社會認為「溯及既往」規定有其必要,法務部也將尊重立法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