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可以使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納入不同領域人民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確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賴度,也已廣為歐、美、日各國所採行,雖然具體內容與適用範圍不一定相同。
在台灣,目前觀審制似已陷入困境,陪審也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因此,較可行的似乎是參審制。
在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的任內,司法院已針對特定專業案件擬有《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針對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則擬有《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都可以拿出來重新檢視。
至於參審的違憲疑慮,並非不能克服,有8年任期的大法官都可以視為《憲法》第80條的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則同樣經過一定選任程序的專家或國民,何以不能也解釋為《憲法》第80條之法官的一種類型而參與審判?縱使不承認專家或人民為《憲法》第80條的法官,但第80條只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沒有說只有法官才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如何型塑行使審判權的主體,立法權應該還是擁有一定自由形成的空間。
3.健全違憲審查制度,讓人民針對裁判違憲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2013年推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雖一直未通過立法程序,草案內容多值得肯定,例如審理程序的司法化、以裁判書體例呈現釋憲成果、主筆大法官顯名化、明定判決之效力等等,預期可大幅改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希望可以繼續推動此一法律草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但該草案未能引進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是美中不足之處。我國目前諸多法律爭議,其實並不是因為法律違憲,而是法官適用法律違憲所導致。草案主事者之所以不採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顯然是寄望於終審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把關,認為毋須大法官介入。
但終審法院一向有意無意與憲法保持距離,雖然也屢有根據憲法觀點糾正下級審判決的佳作,但欠缺憲法意識而難以在憲法面前站得住腳的判決仍所在多有,致使眾多法律本身合憲,但解釋、適用法律違憲而侵害人權的案件無從獲得救濟。
為使人權獲得更周延保護,本人期盼能修法,引進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讓人民亦能針對裁判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4. 終審法院設大法庭,重建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有多端,關鍵之一是法官法律見解不一致,民眾無所適從,導致官司勝負,有時繫於碰上哪位法官的運氣。
向來統一法官法律見解的機制是判例,但判例不是出自裁判作用,而是司法行政作用篩選出來,卻對法官裁判見解擁有強大拘束力,難免遭受司法行政侵犯審判獨立的質疑;且判例有拘束力的另一面,表示沒有被選為判例的所有其他裁判先例都沒有拘束力,無形中鼓勵法官在判例之外,以審判獨立為名,各吹各的一把號,反而有惡化、加深司法見解歧異之嫌,決議也存在類似問題。
所以,最高法院(含最高行政法院)每一個判決都應是判決先例,都應對下級審擁有相同拘束力,經由審級制度,達成垂直統一法律見解的目標。
但最高法院判決對下級審有拘束力的前提是,最高法院有許多庭,庭與庭之間也需統一法律見解,否則沒有資格要求下級審也需遵守最高法院見解,而要達成水平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機制,應該是設置大法庭,由有意變更判決先例的最高法院法官向大法庭申請審判。
法律見解歧異除可能出現在最高法院,也可能出現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例如侮辱罪、誹謗罪等)的終審法院,因此也應有與最高法院大法庭類似的機制存在,以統一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間的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