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隔5年再任大法官 許宗力:確信被提名並不違憲

2016-09-0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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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1日出席「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顏麟宇攝)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1日出席「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提名曾任大法官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為大法官、司法院長,引起違憲爭議。許宗力1日指出,他理解外界的疑慮,但他「確信」他間隔5年後再任大法官並不違憲,否則「我當然不會接受提名」,蔡總統應該也有此確信;若立法院依相關規定提出釋憲,他認為這是「一錘定音」,他會尊重立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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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曾在2003-2011年間擔任大法官,是否能再擔任大法官,引起違反《憲法》第5條第2項關於大法官「不得連任」的規定。在1日由副總統陳建仁介紹被提名人的記者會上,許宗力說,他有義務向國人說明他認為他再任不違憲的理由。

他指出,卸任大法官再任大法官,於2003年新制實施後未曾發生過,對其產生疑慮是可以理解的,他既決定接受提名,就表示他「確信並不違憲。」

「再任」不等於「連任」

許宗力指出,《憲法》該條文的目的是為避免出現現任大法官為求獲得總統關愛眼神,繼續提名他擔任大法官,而刻意迎合總統意志做解釋,以致傷害大法官獨立性的情事發生;條文禁止的連任有兩種情形:
1.大法官在任滿後,無縫接軌,繼續下一個任期;
2.大法官在任期屆滿前的一段時間,例如幾個月、1年或甚至2年前,先行辭職,離職後的空缺沒有補人,該任期快屆滿時,總統再次提名該名已辭職大法官回鍋擔任大法官,重新起算8年。

許宗力指出,他上次擔任大法官時,做滿任期,現在再任,「明顯與前述兩種連任的情形不同。」他認為,這樣的狀況確實是有可能影響審判獨立,但應視「再任間隔時間」而定,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卸任短暫時間後,再任大法官,難保不會存在現任大法官為求卸任後有再任大法官機會,而巴結、迎合未來仍擁有大法官提名權的現任總統做解釋的風險,這也是再任合憲性被質疑的地方。

制度設計原意並不禁止再任

許宗力表示,1997年修憲時的國民大會修憲實錄「並未有隻言片語提到再任」,根據當時的國大代表,也是現行大法官任期條款的提案人的台大政治系教授彭錦鵬近日的投書,這個制度設計原意是禁止連任;許並引用彭的說法,至於「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

許宗力說,彭錦鵬認為制度設計原意並不禁止再任,甚至對再任持一定的肯定態度。

再任間隔期間應該至少4年

至於要間隔多久才可再任?許宗力指出,彭錦鵬認為間隔2年為適當,也有人主張8年;他則認為,考量總統任期4年,及1997年修憲時,為交錯任期而規定2003年提名的大法官有8年及4年任期者兩類,可見修憲者當時預想的提名大法官間隔也是4年,則再任間隔期間應該是至少4年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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