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他以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顧委員」身份,參與修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的一些法律文本。
「第四條第一項(本法適用之)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質言之,這部法案是為國民黨量身定制,絕不涉及其他政黨。所以李登輝主掌黨國時期,用不當黨產對民進黨的金錢援助,民進黨也曾是不當黨產受益者的前事,當然是無從追究的。
「第五條: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二十六條: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以上兩條,先是除例外,全都「有罪推定」,認定為「不當黨產」。接著,凡不主動申報,自清、自白,連續處罰達五次後, 理所當然「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還有,「第十一條第五項、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為執行本條之調查,本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並得委託會計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調查、鑑價及查核相關資料…。」
什麼樣的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除了既有的司法機構外,一個委員會可以擁有「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的指揮權?
假設「顧委員」或「顧主委」,可以恢復「顧律師」的角色,會覺得「不當黨產條例」完全符合民主政治、公平正義原則嗎?沒有違法、違憲之慮?還是對國民黨絕子絕孫式的「洩恨」和「清算」而已?
而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面來來說,8月31日剛正式掛牌運作,就讓人目不暇給。當天「顧主委」宣誓「要算一筆黨國不分的帳」,「不當黨產條例」中開宗明義其目的是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怎麼其主導執行者可以如此赤裸、偏執地把自己的使命,描述成為了向某黨「算賬」呢?
所以看客們應該一點也不意外那場記者會上的「嗆聲」戲碼。其實重點不是顧主委嗆那位「白目」、「幼稚」女記者,而是當他被記者問到,是否停止黨權或退出民進黨?顧立雄回答「什麼意思我聽不懂,下一題」。口才便給律師,為什麼會呃、呃、呃,卡殼了。
「不當黨產條例」第二十條,「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怎麼連假裝的超然、公正和獨立,都懶得自我粉飾一下?
有些人,口中標榜最高道德標準的公平正義、民主政治理念,但在現實中,只要立場和顏色正確,會毫不排斥最粗俗的政治鬥爭手段,對不同意識形態的競爭對手和政黨,進行獵殺。因為他們自以為手握轉型正義的王牌,所以現在跟國民黨「算賬」,並無絲毫不當,而是太晚了,只是剛剛好而已!
當「人權律師」轉身為「行刑者」時,別再期待「轉型」還有「正義」可言!
*作者為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