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聲請軍公教年改釋憲,大法官會議23日下午做出釋字781、782、783號3份解釋,宣告除「雙薪肥貓」條款違憲外,大部分的條文均合憲,砍18%優存利息則已在釋字717號解釋,沒有變更或補充之必要;司法院秘書長、大法官呂太郎強調,由於少子化、物價指數調整等因素,為「顧及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金也要適時調整,釋憲沒有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之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大法官釋字781號指出,由於人口結構老化,再加上少子化影響,領取退休金的人數及年資越來越高,但繳納年金費用的人數卻每況愈下,因此經評估後,認為「確有因應必要」。
釋字783號則表示,「一次性之退撫給與法律關係(一次領完退休金)」,法律關係在領取時便終結;而「非一次性之退撫給與」,在退休金完全領完之前,因為先前的法律關係尚未終結,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所以年改沒有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釋字強調,退撫基金改革的目的,是為維護「退撫基金之存續」,退撫基金因「提撥費率與收益率不足」,再加上近年來國軍施行組織精簡,財務收支其實自民國100年起就開始入不敷出,且預估將於109年用盡,所以有必要適時提高撥繳費用基準、調降受規範對象費用。
另外,釋字說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在變動累積達一定程度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月退金、月撫恤金、遺屬年金等「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並無違憲之虞。
釋字也說明,當年實施優惠存款制度,是以台灣銀行1年期定存利率之1.5倍計付優存利息,優惠存款年利率隨1年期定存利率浮動調整,至72年固定為18%後,1年期定存利率已經從72年7.55%,降到90年2.95%、99年1.16%、105年1.07%,若優惠存款年利率繼續維持18%不變,政府補貼優存利息之負擔會越來越沉重,故年改絕對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