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電信詐欺納組織犯罪 最高10年徒刑、罰1億元

2016-09-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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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到中國。(資料照,新華社)

今年4月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到中國。(資料照,新華社)

行政院8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放寬組織犯罪定義,將來電信詐欺案主嫌和車手都納入組織犯罪,未來電信詐欺主犯從重量刑,可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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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遣送台人案以來,近來屢傳國人海外電信詐欺的案件,引發社會對於電信詐欺判太輕的議論。行政院8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放寬組織犯罪定義,從過去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新增以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修法後,未來電信詐欺的主嫌,除將從重量刑外,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招募他人加入電信詐欺,得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中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尋求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犯罪組織活動多樣化的趨勢,特別是近來國人涉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期盼修法後,使犯罪組織定義更為明確,嚴懲犯罪組織,回應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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