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國際情勢的轉變下,對比我國的投保協定多在1990年代初期簽訂,內容與現行國際上所通用的已有一段落差。因此,新政府與南向各國簽署或重審投保協定的政策值得肯定,並期許能藉此機會進行全盤評估,例如第三地轉投資的台商保障是否納入,以及如何建立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DR),並增強台商保障程度等。但同時也必須正視到,即使簽署後仍有其侷限性,準此,謹提供下列建議給政府與台商參考:
在政府方面,第一,進行國外投資政策規劃時,應首重風險意識,尤其在法治不健全與政治不穩定的新興國家更應加強防範。台塑越鋼5億美元的賠償,顯示在東南亞投資風險的複雜度。期待未來新政府成立的「新南向產經諮詢中心」,以及在印尼、印度、泰國、緬甸所設立的「台灣窗口」,能夠落實投資風險預警,並協助台商整合在地資源,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二,投保協定目前負責的行政層級僅止為經濟部的處級單位,但台商所遭遇的問題往往非常複雜,政府應思考如何提升現有的行政層級,讓負責的單位有更大的許可權來處理,讓投保協定能夠落實並發揮最大的成效。
在台商方面,第一,投資前應進行詳細的風險評估,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不能因為有投保協定的存在就鬆懈,而應體認到投保協定在全面性保障與解決所有投資紛爭的有限性。第二,台商以仰賴大量勞工的製造業為主,應切實遵守當地對於環保、稅則、工資等相關法令規定,維持良好的勞資互動。
最後,政府與台商都應認識到,新南向各國也都致力於建立現代化的國家,逐步朝投資經營環境的改善與法治規範的落實前進。因此,政府應輔導台商轉型為內需型或服務型產業,或升級為生產高附加價值的產品,方能達成台灣與新南向各國「雙贏」的目標。
*作者為台經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