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中,與各國簽署或重審《投資保障協定》(BIA)是重點工作之一,將由政務委員鄧振中擔任總談判代表,爭取與尚未簽署投保協定的柬埔寨、汶萊、寮國、緬甸、孟加拉、尼泊爾、不丹、巴基斯坦、斯里蘭卡、澳洲等10國進行簽署;並且重新檢視已經簽署投保協定的印度、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紐西蘭,更新其內容以加強對台商的投資保障。
投保協定是保障台商權益制度化的第一步,也是我國與南向各國經貿關係正常化的重要關鍵。然而,2014年越南513事件中,經濟部聘請之會計師事務所團隊調查受災台商共 414 家(其中平陽省就有 268 家、同奈省 139 家),台商工廠被毀、貨品設備遭搶。但最後依循台越投資保障協定的管道向越南政府索賠求償的成效有限,因而引發台商與國內學者專家質疑相關協議只徒具宣示意義。
檢視投保協定的內容和爭端解決可分為三類:政府對政府(G-G模式)、個人對個人(P-P模式)、個人對政府(P-G)。台灣自1952年與美國簽署第一個投保協定後,迄今共與31個國家簽署,但因為台商投資的國家多與台灣無外交關係,因此並沒有政府對政府的G-G實際模式。而513事件中台商對越南政府即使可依循P-G模式,甚至根據規定,如果投資爭議未能透過雙方協商解決,得交付國際仲裁。但是,當時受損最嚴重的近10家台商,最後仍然放棄採取司法途徑。其背後考量的因素為何?是新政府簽署或重審投保協定時不能忽視的關鍵。
首先,由於越南各地方政府及投資經營環境迥異,台商有時不僅面臨經濟上的權衡,還會受政治因素的影響。據國際透明組織發布2015年貪腐印象指數,越南在全球168個受評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112,為打入其關係網絡所收受的咖啡錢現象由來已久;並藉此換來當地政府對稅金、土地、環評等的容忍與遷就。長久以來形成剪不清理還亂的政商關係,因此,當面臨糾紛爭端的解決時,台商反而陷入進退失據的兩難困境。
其次,就產業的結構面來看,台商投資以製造業為主,越南為我國在東協國家投資最多之國家,尤其是紡織、食品、鞋業等均已建立產業聚落。環顧東協南亞各國,製造業的投資環境仍以越南最為完備,鄰近的緬甸、柬埔寨,其相關配套措施仍不完備。即使是台商在柬埔寨和越南邊境開發的曼哈頓—柴楨工業區,也因規模太小無法帶動產業聚落的轉移,故台商選擇繼續留在越南。
再者,近年來中國大陸投資環境日漸嚴峻,而越南則積極與各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台商為求能完善其全球供應鏈,將越南定位為策略布局的重點國家。綜合上述理由,可以得知為何台商歷經513事件後,也均未從越南撤資,甚至部分選擇加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