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說中提到人的最大原則即為保有生命,生命權為一切權利之根本,失去生命的同時,其餘權力與價值也不復存在,且生命權一旦剝奪了便無法回復。死刑是透過剝奪此種權利達到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根據憲法二十三條及大法官釋憲五九四號解釋之部分協同意見書中指出,當國家將基於某些原因而限制人民權利時,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主張當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意即若死刑所達到的利益小於所造成的弊害時,這項刑責就不應該存在。
死刑真的有威嚇力嗎?
根據文章《美國的死刑及廢死刑》中的資料顯示,美國目前有十七洲已廢除死刑,但這些洲的平均遭殺害人數卻明顯低於維持死刑之洲,另外在2008年殺人率最低的國家中,廢死國家超過半數,且前三名之國皆無死刑,台灣亦是如此,在2006到2009年曾暫停執行死刑,但犯罪率並無明顯的上升。根據殘忍化效應,每處以一名死刑犯社會將多出2.4件的殺人案,死刑的執行事實上刺激了殺人犯罪的發生,國家對罪犯執行死刑,一方面刺激暴力,一方面也合理化了為報復而殺人的行為,容易造成人民對正義的誤解。由上述例子可知死刑並無絕對的威嚇利益體現,廢死會使犯罪率增加的說法也難以成立,更甚可能造成反效果。
誤判的傷害
死刑一旦執行便不可回復,而誤判又是無可避免的,因此造成了許多誤殺的案例。舉例來說,蘇建和案中,現場所採集到的毛髮、血指紋等皆不是蘇建和的,但在只有自白的情況下,他依然被判了死刑。再舉杜氏兄弟案為例,此案案發地點在國外,因此證物也皆在國外,最高法院卻僅以幾張證據的照片便判了死刑。這證明了警察及司法人員常因迅速破案的壓力與媒體民眾的輿論影響草率定案,甚至威脅嫌犯認罪。造成誤判發生的因素還有許多,以DNA鑑定技術來說,在採證時十分容易遭到破壞或汙染,常因指認錯誤而造成誤判,像即使在科技發達的美國,錯誤的DNA鑑定也屢見不鮮。在西佛吉尼亞,一種錯誤的基因測試方法在十年間被數百件案件的專家證人使用,導致數百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
另外,關鍵評論網的文章也指出FBI承認在過去二十年間他們誇大鑑定結果,提供許多對嫌犯不利的證據。我方認為司法的功用是要給予人民保障,而死刑將使誤判的弊害擴張極大,與此目的背道而馳。
死刑的警惕
死刑是一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制度。現今教育中強調尊重生命,重視生命價值觀,但另一方面卻由國家刑罰執行死刑的反教育示範,教導人民應報主義思想,豈不是互相矛盾。既然已形成的傷害無法彌補,我們要做的應該是不讓傷害繼續擴大,而不是以報復的方式,再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由上述幾點,我們可以發現死刑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不僅忽視生命價值的重要,且對社會犯罪預防無明顯效用,再加上誤判的必然產生與死刑的不可回逆性,此制度是否應繼續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中,值得我們深思。
*作者為北藝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