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於法無據、恐涉圖利 湯志民未簽公文就走人

2016-09-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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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志民、楊芳玲對復職公文有異見

換句話說,近日去職的湯志民與楊芳玲2人都對第二份「復職」公文不敢苟同,雖然兩人都不願正面承認,但據了解,關鍵原因就在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兩個局處在內部會議上均無法找到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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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今日解釋歸還俸給的法源,是依照教育部於2011年對《教師法》第14條的函示,「經申訴評議確定申訴有理,而撤銷原解聘…補發該解聘期間薪資。」經記者進一步查詢其他法條,《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也有相關規定,「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

是否發還本俸 認定有歧異

因此,若要發還本薪,就需滿足教育部「經申訴評議確定申訴有理」,或《教師待遇條例》19條中「依法停聘」的法律要件,但這方面的「認定」,目前仍呈現各說各話:行政法院認定是「依法停聘」、監察院糾正程序瑕疵,自不可能認定「依法停聘」,但柯市府恢復蕭曉玲教職也未經「申訴評議」程序。教育局為免爭議,曾去函法務部詢問「教師解聘案得否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或128條撤銷?」法務部回應「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因而形成認定上的巨大歧異。

蕭曉玲案,教育部回應台北市教育局「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王彥喬翻攝)
蕭曉玲案,教育部回應台北市教育局「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王彥喬翻攝)

若歸還蕭曉玲百萬本俸缺乏法源依據,柯文哲與參與決策的相關政務官、公務人員,都有可能構成圖利蕭曉玲的刑事罪責,若由此角度審視楊芳玲在內部會議上對柯文哲的反彈、湯志民在還沒有簽核發還本俸公文的時間點就提辭職,就可以理解,兩人可能並非只是與柯文哲「理念不合」,而是基於專業考量後,不願意與柯文哲一起承擔刑事罪責的風險。

除了本俸的歸還以外,若蕭曉玲日後提出9年的名譽損害賠償、精神賠償等國賠,案子一時半刻恐無法完結,這也是精通法律的楊芳玲以及熟悉行政的湯志民會仔細考量的風險。

對於會不會提出國賠,蕭曉玲本人26日並未給予明確答覆,只表示先不回答假設性問題。蕭曉玲也說,教育局撤回原處分,表示教育局的處分「自始不存在」,因此,理該歸還本俸與還原教職到原始狀態,不過,她更在意的是,教育局至今仍欠她一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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