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被攤商弄傷、報警後說句「離開的話你就是龜兒子」,刑責比動手的人還重?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今(20)日上午發布一起停車糾紛所致公然侮辱罪陳情案之調查報告,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有違憲疑義,將移請院會討論。
高涌誠指出,本案是日常生活常見狀況,社會活動難免發生爭執、口角,而國家刑罰對這些常見事情該如何處理、法律應介入到何種程度,是背後大道理,就本案罵人的判拘役30天、打人的判10天,高涌誠也質疑,莫非這是教導社會大眾「動口不如動手」?
據監委陳師孟報告,本案經過如下:陳情人林O凱於2016年因為臨時停車、阻擋到要準備在人行道上推車子賣小吃的徐姓攤商,被要求立刻離開,因此雙方起口角;隨後徐姓攤商的3位同伴圍過來,沈姓攤商在勸架過程中架開林O凱、過程中弄破林O凱眼鏡致眼瞼與眼球受傷,沈姓攤商因此「公親變事主」與林O凱起衝突。
林O凱當下報警,報警後見到沈要離開現場,便對沈說「如果現在離開的話你就是龜兒子」,未料之後3名攤商都作證林當場辱罵沈「幹,幹你娘,龜兒子」,於是地院判決林O凱公然侮辱事實成立、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弄傷林O凱的沈姓攤商則因「犯後態度良好」且願意和解,判拘役10天。
對於本案判決,陳師孟指出,動口說出不雅話語的刑責是動手傷人者的3倍,本案確實值得省思公然侮辱的刑度意義。本案也有法官採證偏頗、北市警局沒有調閱監視器等問題,且證明林O凱罵人的部份是3名攤商夥伴的證詞,法官無視那3人其實認識的事實,只是對於法官自由心證的部分,監院也尊重法院判決。
2萬多件案子僅6分之1起訴!監委籲公然侮辱罪「除罪化」
然而就本案來檢討《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高涌誠指出,其實在2017年3月份司改國是會議上,便有提出數據表示2014到2016年間妨害名譽案件的2萬8073件裡只有5745件起訴,這將近3萬筆的案件又要檢察官出庭又要證人,是極大社會成本,但竟高達6分之5不起訴,且最後判刑都是拘役可以易科罰金,顯然可見妨害名譽罪不僅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的疑慮,建議除罪化。
陳師孟也說,事實上老早就有法界人士認為應該對公然侮辱這樣的「微罪」進行除罪化,以避免司法資源遭到大幅度浪費,而就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數據,2014至2016年間2萬多件案子起訴不過6分之1、判刑多半是罰金了事,但中間耗費的司法資源確實相當可觀。
雖然法務部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回應指出「妨害名譽罪」範圍太過廣泛、難以界定,本日監院係針對「公然侮辱」進行討論。高涌誠指出,《刑法》有公然侮辱罪是從上個世紀就開始存在的,但如今到了網路世代,人們彼此言論衍生很多刑事案件,甚至也有網友「以刑逼民」藉由提告其他網友誹謗、公然侮辱來賺取民事和解金,靠告人來牟利,這樣的國家司法反而是擾動社會平靜,也是當初立法者想像不到的。